李斯才律师

李斯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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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西-南宁

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撞伤不如撞死”是误读法律

来源:李斯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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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

卢国伟(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我们在对男童的遭遇扼腕叹息的同时,不得不面对一个残酷现实:倒车碾人、肇事逃逸的现象屡见不鲜,“撞死要比撞伤强”已成为司机中流传的“潜规则”。究其原因,这与我国交通事故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很大关系。

其次,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设计存在不足。根据现行法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受害者可请求的一般是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抚慰金。

观点二

乔国和(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撞伤比撞死赔偿金高一般出现在高伤残的交通事故中,如受害人出现脑瘫、植物人等高伤残,受害人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数目较大。如果受害人伤情较轻,或受害人实际收入没有减少,赔偿的费用则远远低于致人死亡的赔偿费用。同时,在一些交通事故中,有的受害人还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等,肇事者承担的赔偿数目都可减少。所以,“撞伤不如撞死”的观念是片面的。

另外,撞伤与撞死的保险赔偿差距很大。如果是撞伤他人的一般交通事故,赔偿金可由保险公司承担。而如果是故意将他人撞死,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完全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三

程相鹏(内乡县人民法院法官):

首先,完善法律规定是治本之策。建议修改相关的法律规定,提高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和死者近亲属精神抚慰金的标准,使死亡赔偿金高于残疾赔偿金一倍以上,或者规定最低限额,如撞死一人赔偿金最低不得少于20万元,然后根据情节和肇事者、受害者双方的经济情况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拉开两者之间的差距,从而在立法上体现生命权高于健康权。据了解,美国近百年来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没有一件同时期的赔偿案件是伤者的赔偿金高于死者的赔偿金。同时,应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明确规定可以对因交通肇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肇事者索取精神赔偿,减少受害方的维权成本。

最后,尽快建立国家救助机制,让受害人及近亲属的赔偿得以实现。一些司机之所以产生“撞伤不如撞死”的想法,往往是对伤残者的巨额赔偿费用无力承担。为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此,在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尽快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及职责,既能保证受害者及时获得救助,又能减轻司机的心理负担,有助于打消其“撞伤不如撞死”的错误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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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斯才
  • 执业律所:八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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