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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全文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0-06-01 浏览量:100

申诉书

申诉人:金X,男,1973生人,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XX街道XX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郝江律师 电话13426169122

申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刑监字第56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撤销(2009)房刑初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对于民事部分的判决,依法对民事部分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20081228日晚2330分许,申诉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包括申诉人在内一死三伤的交通事故,20092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2009年被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两名伤者高XX和张XX也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房山区人民法院以(2009)房刑初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结案。申诉人对于该判决的刑事部分无异议,对于民事部分依法提起上诉。上诉主要理由是对高XX的残疾鉴定有异议,申诉人的辩护律师在本案开庭时当庭以高XX尚未治疗终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 评定总则3.2 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而提出异议,法庭对此未予理睬。上诉后二审法院以伤残鉴定系申诉人与伤者双方自愿共同委托,鉴定程序合法有效而驳回了上诉。经查询2009413日房山区法院主审法官的谈话记录能够反映出这次鉴定根本就是不容商量的,申诉人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也不懂法。难道说法官要求申诉人怎么去做,申诉人明知不符合规定还能去与法官抗争吗?申诉人有这个能力吗?在当时的情况下何来自愿一说?为了对此错误的民事判决申请再审,申诉人专门委托律师调取了一审完整的卷宗,发现一审宣判前一日也就是2009526日法官对负责鉴定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副主任法医师狄胜利的咨询笔录中,明确表明高XX的医疗时限应考虑在半年。而高XX受伤的日期是20081228日夜间,出院日期是2009120日。但是却在09年的415日就进行了伤残鉴定显然不符合司法鉴定的要求,因此作出的鉴定结果显然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应被法院采纳。

申诉人仅对民事判决部分不服,于201023日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款“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之规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再审申请,负责该案的韩XX法官也总是力求促成申请人与高XX和解,但是无法协商一致。并最终仍以2009413日申诉人未对鉴定评定时机提出异议为由驳回了再审申请。

程序公正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前提。难道因为申诉人不懂法没有能力及时行驶自己的诉讼权利就可以堂而皇之的认为程序是公正的吗?难道能以“赵作海”在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阶段没有为自己辩护(应该要问当时他有这个能力吗?)就当然的认为案件审结的正确,驳回他的申诉吗?能吗?答案是当然不能,基于此,申诉人唯有向贵院提出申诉。恳请贵院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10  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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