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律快车> 全国律师> 临沂律师> 孙百勇律师> 律师文集> 文集详情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如何能顺利拿到钱

在打官司时,大多数人都认为起诉企业的案件应该比起诉个人的案件更容易拿到钱,但现实情况是,很多起诉企业的案件到了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往往也不能顺利拿到钱,逐步陷入僵局,那么,面临这种情况执行申请人该如何打破僵局呢?

情形一、被执行的企业是法人企业。面对这种情况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企业启动“执转破”程序,即申请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企业移送至有破产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如经有破产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被执行企业如符合破产条件,则有破产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会对被执行企业启动破产程序,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对被执行企业的财产进行分配,这种情况下执行申请人多多少少能拿到钱,比案件处于停滞状态强很多。将被执行企业移送破产审查,需要执行申请人主动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执行法院不会主动将被执行企业移送破产审查。此措施还能起到一个额外的效果,能督促哪些具备支付能力而拒绝支付的被执行企业尽快交付案件款项,因为人民法院一旦对被执行企业启动破产程序,对企业生产经营将会造成很大影响。

此外,执行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措施来打破执行僵局。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企业,在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被执行的的法人企业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执行的法人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执行的法人公司因合并而终止,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二、被执行的企业是合伙企业。面对这种情况,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项,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支付案件款项。一旦新的被执行人被追加成功,就重新增加了新的执行线索,对执行案件的推动有很大帮助。

情形三、被执行的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面对这种情况,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情形四、被执行的企业是法人分支机构。面对这种情况,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注:以上内容由孙百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孙百勇律师咨询。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 9270713 孙百勇 1 08:00 23:00 孙百勇 261400 0
手机:153-0539-3575(接听时间:08:00-23:0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在线短信咨询

在线咨询孙百勇律师

用户评价更多>>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中肯

    来自山东-临沂用户2018-11-08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谢谢

    来自山东-临沂用户2018-09-20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谢谢

    来自山东-临沂用户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