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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过后已经做出的伤情鉴定为什么变轻了?


在2013年年末发生打架、交通肇事等法律纠纷的人中,部分人在过了2014年以后会突然间接到公安局、检察院或者法院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大概是原先的伤情鉴定意见被推翻了,现在的伤情鉴定变轻了,原先可以作为犯罪处理掉的,现在无法作为犯罪处理。绝大多数的人都会摸不着头脑,这是怎么回儿事儿,为什么原先合法的伤情鉴定意见说推翻就被推翻了,新的伤情鉴定意见不是变重了而是变轻了,原先可以构成犯罪的,现在只能被行政拘留,原先可以行政拘留的,现在只能警告、罚款,拘留都拘留不了了。本律师在查阅了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得到了答案,由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伤情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原先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作废,发生了在新旧标准更替的时候如何适用标准的问题,《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标准鉴定,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这就是司法部门通知原先的伤情鉴定变轻的原因。

面临这种情况,首先要理解这是法律变动造成的,其次,如果自己的损失无法通过调解的方式向致害人追偿,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由于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1年,不要因为自己疏忽大意导致自己的损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孙百勇律师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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