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程义律师

唐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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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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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未成年小孩偷钱,由父母担责!

来源:唐程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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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原告刘某庆与被告刘某钱、陈某丹(刘某钱、与陈某丹为夫妻关系)同系五华县某镇某村村民。刘某,男,2002年11月3日出生,系两被告之子。刘某于2015年7月12日14时许从原告房屋窗户上的排气窗进入了原告房屋内,发现原告一楼衣柜里的一个黄色袋子里装有钱,刘某从中数出6000元并拿走,刘某上午充游戏币花去3500元。原告认为刘某有盗窃嫌疑,遂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刘某家后对刘某进行了问话并从刘某身上搜查出2500元,不久后,出警民警就将刘某带至派出所进行讯问。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从五华县公安局某派出所领回了被盗窃的2500元。案经五华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处理未果,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11000元。原告在庭审中认可刘某在那段时间偷了原告附近五、六家人的东西。案经调解未果。

  【法院观点】:刘某作为达13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已有一定的分辨能力,某派出所对其的讯问笔录显示,刘某承认其盗窃了原告的6000元,本院确认刘某盗窃原告的实际金额为6000元。原告已于2015年7月13日从某派出所领回了失窃的2500元,因此原告的实际损失为3500元。被告刘某钱、陈某丹作为刘某的法定监护人,对刘某有监护的责任和义务。故刘某盗窃原告金钱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3500元应由被告刘某钱、陈某丹承担赔偿责任。

  【威法律师说“法”】:监护人责任在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中属于特殊主体责任,即监护人自身并非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但基于监护关系的存在,其在法律上应当对被监护人实施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监护人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监护人即使没有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即使尽到监护职责仍然不能避免损害发生的,仍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性质上,监护人责任属于补充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其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本案中,刘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偷盗行为导致的原告财产损失,由两被告(刘某的父母)承担。

  【法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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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唐程义
  • 执业律所: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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