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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辞后未到离职日单位能否要求提前走人

来源:唐程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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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辞职一般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预告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劳动者一方依法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预告解除,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

  二、用人单位可以放弃通知期限的权利,让劳动者提前离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此规定旨在给予接受解约一方一定的准备期。当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更长的通知期限。

  通知期,是要求提出解约的一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作为劳动者提出了解约,自然应当履行通知期的义务;在履行通知期期间,劳动者依然付出劳动的,公司应当支付工资。

  至于是否要求提出解约的劳动者继续履行通知期的义务(是否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享有民事权利的一方,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因此,公司放弃权利,没有任何条件限制。在公司放弃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通知期义务的权利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即行解除。因此在用人单位在通知期内提前同意劳动者的辞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待通知金。

  三、劳动者辞职后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也不得反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任意辞职权,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天,试用期满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辞职行为是单方行为就能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的形成权,劳动者只要做出辞职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通知期满后劳动关系就解除。虽然劳动者享有任意辞职的形成权,但并不享有任意反悔撤销辞职的权利。

  法律为劳动者单方解除权设置三十日的预告期,其立法本意在于约束劳动者的辞职权,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以寻找替代的人力资源,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用工秩序。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到达即生效,无法撤销。劳动者事后的撤销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状态不被变更。用人单位如果因为劳动者的辞职而开始招聘新员工或对其他员工作出了新的工作安排,任意的辞职撤销对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以及应聘的流动人才都会造成损失。

  劳动者因个人愿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受医疗期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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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唐程义
  • 执业律所: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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