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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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租赁税费标准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08-30 浏览量:0
出租房屋需缴纳房屋租赁手续费和房屋租赁税收(由出租人承担)
(一)房屋租赁手续费:
种类 |
面积(㎡) |
费用 |
面 积(㎡) |
费用 |
非住宅 |
小于(含)1000 |
200元/件 |
大于1000 |
300元/件 |
住宅 |
100元/件 |
收费仅针对签订的合同期
(二)房屋租赁税收
1、单位出租房产
税 种 |
房产税 |
营业税 |
城建税 |
教育附加税 |
地方教育附加税 |
印花税 |
税 率 |
12% |
5% |
0.35% |
0.15% |
0.1% |
0.1% |
共计 |
17.7% |
|||||
备注 |
1、承租人转租房产的,上道纳税手续齐全免征房产税 2、印花税按房屋租赁合同所记载的租金金额一次性全额征收 |
2、个人出租房产(含外籍人士、华侨和港、澳、台人员),税收综合税率为5%。
说明:根据宁地税发【2012】81号文,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应该按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确定的租金申报纳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警戒线标准调整计税租金:1)纳税人申报租金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