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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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但服务期未满,职工可否不续签?

来源:王兴余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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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年前,上海某涉外旅行社与李小姐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工作岗位为西班牙语导游。之后,旅行社送李小姐出国培训半年,双方为此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和8年期限的服务期协议。    
      由于旅行社业务发生变化,很少用到西班牙语导游,李小姐提出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关系,但旅行社不同意:服务期未满怎能说走就走?公司宁愿把李小姐雪藏也不放她走。    
      【分析】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权不再续签,此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但李小姐的情况较特殊,她与用人单位约定了服务期。根据有关规定,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并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
        李小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旅行社继续提供西班牙语导游岗位,李小姐应当与旅行社续签劳动合同直到服务期满为止。如果旅行社不能继续提供西班牙语导游岗位,李小姐又不同意改做其他工作,那么李小姐可以与旅行社说拜拜,而旅行社不得追索李小姐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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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兴余
  • 执业律所: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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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2*********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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