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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医疗期的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杨振夏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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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医疗期的有关问题? 

所谓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1、医疗期期间。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的计算方法。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1)3个月的按6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6个月的按1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9个月的按15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12个月的按18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18个月的按24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24个月的按30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医疗期内的待遇。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应当注意,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特别注意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医疗期内恰逢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3)对医疗期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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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振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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