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抢劫罪 辩护词
来源:胡世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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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在梁某涉嫌抢夺一案中,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征得被告人梁某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我们认为被告人抢夺他人财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本案案情,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岁,被告作为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 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交待了整个犯罪过程,并有悔罪表现;被告人亦没有触犯法律的前科。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精神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应当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有关未成年犯罪的司法解释、意见和通知均反映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应当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梁某其主观恶性小,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和我国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司法政策,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考虑。
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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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世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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