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世斌律师

胡世斌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中山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

未成年人抢劫罪 辩护词

来源:胡世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4
人浏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在梁某涉嫌抢夺一案中,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征得被告人梁某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我们认为被告人抢夺他人财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本案案情,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岁,被告作为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 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交待了整个犯罪过程,并有悔罪表现;被告人亦没有触犯法律的前科。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精神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应当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有关未成年犯罪的司法解释、意见和通知均反映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应当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梁某其主观恶性小,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和我国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司法政策,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考虑。

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胡世斌律师
以上内容由胡世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胡世斌律师咨询。
胡世斌律师
胡世斌律师
帮助过 1472人好评:2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孙文东路639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胡世斌
  • 执业律所: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20*********9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中山
  • 地  址: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孙文东路6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