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怎么区分?
来源:王海琴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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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是一种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期限,而服务期是一种约定单向权利义务内容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具有法定性,在合同中是必须约定的一个必备条款,而且该条款权利主要归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的解除合同。而服务期的权利归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服务期内不能随意解约。但是并不是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可以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单位依法出资培训劳动者,受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否则,就有义务承担赔偿培训费用的责任,只是按比例递减而已。所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专项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后的服务期。服务期有时与劳动合同期限未必一致,可以短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当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应当优先适用服务期约定,因为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
劳动者也应区分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只要履行提前通知程序,就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对劳动者并无实质的约束力。而在服务期内,劳动者不能随意解约,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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