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石家庄律师 > 杨荣艳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幼师虐童涉嫌罪名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11-09 浏览量:0

近年来,幼儿园虐童案件时有发生,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今天我就给大家分析下幼师虐童涉嫌哪些罪名。


首先,可能涉嫌到故意伤害罪 


但是故意伤害罪的立案门槛就是伤害后果达到轻伤以上(包括轻伤)。而在幼儿园虐童这类事件里绝大多数儿童伤势都达不到轻伤,从而相关人员少有成立此罪的。


其次,可能涉嫌侮辱罪


《刑法》规定的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的责任要素包括直接故意以及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但侮辱罪属于“告诉的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换句话说,就是要被害人家属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请求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


再次,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里面,其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而幼儿园是相对封闭且人员流动性较差的,不是公共场所,因而幼师虐童只侵犯了幼童的生命健康权,并没有破坏公共秩序,更是难以构成此罪。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亮点有二:

其一,将“虐待罪”的主体扩大到“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管职责的人”,这样一来,幼师虐童入刑就有法可依。

其二,明文规定单位可构成此罪,加强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杨荣艳律师

杨荣艳律师

服务地区: 河北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131-3115-589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