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律快车> 全国律师> 吉安律师> 曾庆鸿律师> 律师文集> 文集详情

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逾期举证的不利后果

【概要】 1、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不少于30日(合议庭,法院应通知),但简易程序不受限制,法院通常指定通常在开庭前需举证。 2、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进行举证,逾期举证的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质证,δ经质证的证据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一)、民诉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二)证据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δ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¼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注:以上内容由曾庆鸿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曾庆鸿律师咨询。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 9079676 曾庆鸿律师 1 08:00 23:00 曾庆鸿 251100 0
手机:198-0791-5929(接听时间:08:00-23:0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在线短信咨询

在线咨询曾庆鸿律师

用户评价更多>>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谢谢您的回复

    来自江西-吉安用户2016-09-10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谢谢律师的回复!

    来自江西-吉安用户2016-05-28

  • 服务态度: 5.0

    度: 5.0

    谢谢律师的回复!

    来自江西-吉安用户201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