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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的实务理解与运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排除合理怀疑是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什么是合理怀疑呢?合理是指符合逻辑法则,符合常情、常理,而不是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测,一定是来源于案卷证据材料。怀疑是指证据及证据之间的疑点、矛盾,怀疑是否可以做出合理解释。为形象地理解上述内容,我举两则案例加以说明。

  一、刘某入室盗窃转化抢劫案。

  刘某是吸毒人员,患有疾病,因缺钱买药便干起偷窃之事。一天,他进入某出租房行窃,窃得手机(价值1735元)出门时撞见了被害人,刘某挥舞了手上的菜刀叫被害人不要喊,立即逃离现场。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在盗窃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我们认为,刘某持电表壳挥舞行为符合摆脱方式逃脱抓捕,暴力程度小,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可不以抢劫罪论处。理由:

  1. 刘某是否拿起一把菜刀,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中,仅有被害人人陈述刘某使用的是菜刀,没有扣押菜刀,没有被告人的供述,也无其他证据印证。

  2.刘某是否持械威胁被害人,证据不足。刘某窃得手机离开时,在房门口撞见被害人到逃离现场的时间为4-5秒,如此短暂的瞬间,黄来不及思考,只顾要逃跑,一边挥动手上的工具,一边叫被害人不要喊,这是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激反应,刘没有上前攻击被害人,可见,其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缺乏故意犯罪的认识和意志因素。

  3.被害人的伤情不明,无法达成轻伤以上后果。被害人的手是否受伤只有言词证据,在案微信照片只能看到右拇指有粘创口贴,无法看到伤口情况。也没有其他病历资料或司法鉴定意见等客观性证据佐证。

  因此,以上疑点具有合理性,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能得出刘某具有抢劫的故意。

  二、胡某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人员的人数存在疑点

  检察院指控胡某组织的卖淫人员18名,其中12人卖淫时为未成年。我们认为指控的人数不能成立:

  1.涉案18名卖淫女的身份信息证据不足,只有唐某某等5名卖淫女(现场抓获)的身份信息可作定案依据。缺乏所有卖淫女本人的笔录材料,其真实身份不明。侦查机关通过行政程序收集的卖淫女证言、嫖客证言、辨认笔录,程序违法,不得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由卖淫女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户口证明认定其真实身份,才可作为依据,但本案缺乏卖淫女的户口证明。扣押的虚假身份证、学生证不能证明卖淫女的真实身份。有人多张假证,不能排除假名、重名等合理怀疑。

  2.何某对大部分卖淫人员是实际年龄不知情,一是无需入职登记,来去自由;二是卖淫人员有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年龄,成人打扮卖个好价钱;三是大部分卖淫女是流动的,有的呆两三天就离开,能呆半个月就算老员工。

  综上,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未到案的卖淫女人员的身份没有经过其本人和胡某的辨认,真实性存疑。最终,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适当从宽处理。

  因此,我们要充分理解和运用“全案认定的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之辩观点,加强整体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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