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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被判11年徒刑的离婚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所依法接受了原告邓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现依据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经彻底破裂。

1、婚后感情:双方于98年结婚,婚后并未过着幸福生活,被告终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晚上经常夜不归宿,双方为此争吵不休,被告对原告偶尔也会有些家庭暴力。

2、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被告于2001年被判长期徒刑,双方分离长达10年之久。一开始原告每年会去监狱探看被告1-2次,由于被告对原告无辜谩骂、指责,后来原告一直未去探望过被告。原告逐渐对被告开始淡忘,心灰意冷,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3、现状:被告因病于今年4月回到吉安,原告专程从南昌回来看望被告。被告不仅珍惜离别已久的原告,双方言语难以沟通,被告反而对原告打骂,原告不得不敬而远之。被告从今年4月回至今,原告没有与被告生活一起,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4、无和好的可能性:综上三点,双方已是没有和好的可能性。

总之,根据《婚姻法》第32条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的规定,原告符合法定离婚理由。

二、婚生女儿宜随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1、婚生女儿郭X今年13岁,郭倩愿意随原告生活。

2、被告从2001年被关押至今年4月,郭X一直与原告相依为命,已经建立深厚的母女之情。

3、目前,原告有抚养郭倩的经济能力。

以上意见,请法庭采纳。

注:以上内容由曾庆鸿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曾庆鸿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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