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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同步录音录像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

【问题提出】
我代理一起未成年轮奸案件,经审查案卷,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未同步录音录像。提问:未依法同步录音录像取得的口供,是否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观点分析】
第一种观点,未依法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取得的口供,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理由:轮奸系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起点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条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同时,《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法庭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上述规范讯问程序的规定,主要目的是预防非法取证,维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利的重要程序保障,确保口供的证据能力。详见戴长林主编《中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一书第102-107页。
第二种观点,无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口供不必然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第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怀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从上述规定来看,同步录音录像是证明被告人供述取得合法性的证据之一,并非唯一证据。第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看守所之后,对犯罪事实仍供认不讳,可以证明供述的自愿性。第三,检察院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其仍认罪,供述稳定。因此,本案未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属于取证瑕疵,未违背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故口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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