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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墙式”辩护不矛盾

被告人认罪,辩护人可做无罪辩护
法定授权 “骑墙式”辩护不矛盾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最高院等六部委《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上述规定可知,为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量刑,被告人自愿认罪时,辩护律师不仅可以做罪轻辩护,同时行使独立辩护权,做无罪辩护。
  综合分析,征得同意互相配合
  2018年3月23日,本人为胡某某贩卖毒品罪案出庭辩护,综合庭前与法官的交流、全案证据情况等因素,我与被告人商议辩护策略,被告人自行认罪,律师就其中三次指控(共五次)做证据不足的辩护。庭审结束后,法官表示可在起刑点量刑。因此,在不影响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情节的认定,同时降低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内心确信,从而在量刑上有利于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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