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企业职工工伤认定
审批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 375号令)
审批内容:1、申请书;2、劳动合同;3、事故调查材料;4、医院出院小结。
审批条件:
(一)工伤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审批程序:
(一) 市属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发生30日内,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直接向市办证中心劳动保障窗口申请——中心窗口受理后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业务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进行工伤调查——按程序进行分析研究申报,依法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将工伤认定决定书交由中心窗口——窗口依法通知申请人(办理送达手续)。
(二) 县(市、区)用人单位工伤认定: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审核申请材料齐备后,负责根据需要对工伤进行调查,并整理上报——报送办证中心劳动保障窗口受理——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程序进行分析研究申报,依法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将工伤认定决定书交由中心窗口——中心窗口依法通知申请人(办理送达手续)。
审批时限:办理时限为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审批责任: 严格按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认真核查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内容,符合资格和条件的进行核批,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而审核通过的,一经发现,追究经办人责任和分管领导失察责任。
收费情况: 免费。
承办科室: 吉安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科
地址:吉安市阳明东路新华书店对面(市办证中心劳动保障窗口)
电话:8226260 邮编:343000
举报投诉途径: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
地址:吉安市鹭洲路东1号(市政府大楼五楼)
电话:8231438 邮编:34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