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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几个被忽视的辩点

一、鉴定人的技术职称为助理工程师,视为无法定鉴定资格,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司法鉴定职业资格共分三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属于初级职称。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个人申请鉴定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的法医官、鉴定官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鉴定人的职称要求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依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因此,助理工程师不具有高级职称,其所签名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二、侦查机关确定司法鉴定机构之前未告知当事人有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违反回避规定,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第八十五条《刑事诉讼法解释》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人如果对本案有利害关系,适用回避规定。侦查机关在选定鉴定机构时未告知当事人,更没有告知其有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故侦查机关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违反了回避规定。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三、人民检察院在批捕、审查起诉期间对当事人的讯问笔录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检察院在审查或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应当讯问嫌疑人,嫌疑人的陈述及辩解属于案件证据之一,无论是否有利于嫌疑人,均应全部随案移送法院。

四、申请侦查机关出具报案人的笔录等资料是识别是否存在特情介入的最佳方法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毒品犯罪案件中,大部分案件的破案来源于特情介入,案卷中没有报案人的笔录材料。如果公安机关提供报案人材料,又无法合理解释破案的来源,可以推定存在特情介入,建议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来源:曹春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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