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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定离婚理由且对方又不同意离婚,该撤诉还是等待败诉判决?

【案情简介】

周某与虞某2001年6月登记结婚。结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结婚后,都是白领阶层的且极具个性的两个人在性格方面的差异逐渐显现,并因此经常发生争吵,而原因通常是五花八门的。

逐渐认识到两人在性格上的巨大差异后,虞某决定结束这段婚姻。2005年2月,虞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虞某不知如何表述,因为双方之间并没有大的矛盾和分歧,只是在看问题的态度和思路上两人始终不能想到一块,导致经常发生争吵,说到底就是两人的价值观以及性格方面存在差异,于是在诉状中,虞某便着重强调了这一点,认为双方没有再继续生活下去的必要,因此提出离婚。庭审过程中,被告周某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他认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分歧,夫妻感情依然很好,所以不同意离婚。就因为没有法定的判例理由,法官也表示很难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这种形势下,周某又与虞某单独谈了一次,周某劝虞某说:先撤回起诉,双方再冷静冷静,如果实在不行,六个月后可以再起诉,那时双方再做个了断。虞某心想既然第一次诉讼是离不掉的,那么撤诉也无所谓了。于是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很快法院裁定同意虞某撤诉。

但是撤诉后,双方的争吵丝毫没有减少,两人还是那么格格不入。因而六个月后虞某再次起诉离婚。她想第二次诉讼自己应该能胜诉,但是律师却告诉她:这次起诉只能算第一次诉讼,因此能不能离得掉,还是个未知数。这让虞某很是诧异,明明是第二次起诉了,但为什么会被认定是第一次呢?这令她很疑惑。同样地,被告还是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

【审理判决】

法院立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家人、律师以及法官的协调,原告在花费了大量精力并在财产方面做出适当让步之后,被告才改变了态度,同意离婚。最终法院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就财产等问题作出了分割。

【律师总结】

本案虞某的诉讼历程进行得不是很轻松。之所以如此,症结就在于第一次诉讼没有处理好,对于撤诉和等待败诉的选择,虞某没有做出正确的判断

对于第一次诉讼并且又没有法定判离理由的案件,许多人会和虞某一样犯同样错误,认为反正不管怎样努力,这次都离不掉了。反正是败诉,所以怎么处理都可以了,撤诉也未尝不可。殊不知一旦撤诉,正好中了对方有意、无意的“陷阱”,消损了这次诉讼在第二次诉讼中的作用。

之所以这么讲,是因为通常我们会说第二次诉讼离婚法院判离的可能性较大,那是因为之前双方已经有了一次诉讼,并且经过六个月后一方又起诉的,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双方离婚。这样,第一次诉讼以何种方式结案就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如果是原告撤诉,法院就会认为双方在第一次诉讼过程中和好了,因此也就很难再基于第一次诉讼的事实去认定夫妻感情原本就不好,因而这样第一次诉讼在第二次诉讼审理过程中,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效用

但是相反,如果第一次诉讼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就不影响第二次审理法官依据第一次诉讼去认定夫妻感情原本就不好的事实。这样一反一正,对法院在第二次诉讼离婚是否判离问题上的判断影响是很大的。所以如果当事人双方在是否离婚问题上存在争论时,在决定结案方式是撤诉还是等待败诉判决问题上,我们建议应当慎重,最好不要轻易撤诉。

当然,说不轻易撤诉是基于双方仅就是否离婚问题存在争议,不涉及到财产分歧,在是否撤诉问题上,也不能一概而论,要分清诉讼阶段和诉讼形势,如果双方仅就婚姻问题争论不下,那么坚持可能会给你带来更大的利益,这时候要宁可等待法院的败诉判决也不撤诉,要“宁败不撤”;如果双方就是否离婚已经没有什么异议,或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初步判断可以离成,双方已经进入财产分割审理阶段,如果这时出现不利于自己的情形,就要把握时机,适时采取“以退为进”的战略,避免硬碰硬而遭受无畏的损失,这个时候就应当“宁撤不败”了。这两者之间的选择,是要有个度的把握的。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节选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
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
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来源:江苏家事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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