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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将出台未成年人免除轻罪报告义务司法解释

来源:郝爽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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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法院相继试水轻罪前科消灭 促失足少年回归社会

 

    今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报告义务。“尽管刑法修正案(八)没有对是否消除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作出规定,但现有规定仍是一个巨大进步,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与改造。”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蒋明17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据蒋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早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就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可以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近年来,北京、山东、河北、江苏等地法院相继试水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不少地方法院还联合当地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出台了实施细则。

 

    蒋明告诉记者,刑法修正案(八)“不满18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不满18周岁的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5年内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再犯罪的,不再构成累犯”两个规定,对促进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同样具有积极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免除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所犯轻罪报告义务的条件,但没有就有关期限、程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对此,蒋明透露,最高法正在就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会碰到的问题、难点等进行深入调研,在此基础上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袁定波)

 

    撕掉“犯罪”标签少年“重生”

 

    “我要尽快赚钱,赔偿受害者……”在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年仅16岁的小强说着说着哭了。

 

    有条件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和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规定的内容。去年年初,沧浪法院启动了这一制度的调研和探索,制定了《关于封存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讨论意见稿。至今,该院已封存了4名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记录,小强便是其中之一。

 

    因为父亲有精神病,小强和弟弟妹妹3人从小由母亲带大。小学五年级他就被迫辍学,跟随大伯到江阴打工,在长江边的船上收废品卖。小强独自一人带着生活无法自理的父亲生活在一个桥洞里,还得给弟弟挣学费。

 

    由于家里经济压力大,他随后只身一人来到苏州的一个工地打工。一天,小强和工友抬切割机的时候发生了口角。小强就拿起锤子朝工友捶了一下,导致工友脾脏被摘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案子到了法院,沧浪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赵卫中了解到小强的家庭情况后,很为这个孩子担忧。加上小强的认罪态度很好,而且到处借钱,赔了对方一万元,最后小强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

 

    “考虑到他的情况,要挣钱养家,而带着犯罪记录将给他的就业带来很大障碍。院里决定将小强的犯罪记录封存,尽量给他创造一个好的环境。”赵卫中说。

 

    现在,小强又找到了工作,他每个月都会跟赵卫中电话联系,将钱寄过来,由法院将赔偿款转寄给受害人。

 

    “包括小强在内的4名孩子的司法档案全部加密封存,没有特殊原因,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调阅。”赵卫中告诉记者,沧浪法院试行的前科封存适用于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犯罪情节较轻,依法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判处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在一定的考察期限内未重新犯罪和未被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治安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且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人。但不适用于累犯、8类严重犯罪及其他主观恶性较深的犯罪。

 

    赵卫中介绍,对于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在刑罚执行期间及执行完毕后一段期间内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等情形的,可以封存其犯罪记录。

 

    “封存审查可由未成年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封存的书面申请。对封存的轻罪犯罪记录,不再对社会公开,所受刑事处罚事项不再记入户籍登记、学生档案及人事档案。除相关法律规定外,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借阅、复制和摘抄。”赵卫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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