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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旅游,员工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鲁照聚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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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旅游,员工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案情简介:

A公司于20147月组织本单位部分员工到海边度假旅游,但在乘坐游船的过程中,因游船操作者失误,造成A公司员工李**掉入海中溺亡。为此,李**的亲属要求游船的经营者赔偿损失,同时,要求A公司按照工伤死亡标准,对亲属加以补偿。

律师观点:

一、单位组织旅游受伤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考虑,更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

李**参加的旅游活动系由A公司组织,旨在作为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联系,其目的是放松职工身心,增强和改善单位团队沟通与协作,更好地促进该公司绩效,实现企业利益,是职工工作的延续。

二、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认定的内涵和主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2009》第18条“劳动者在单位组织的旅游、参观学习、会议等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按工伤对待。劳动者擅自加班时造成伤害的,应按工伤对待” 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故认定李**为工伤具有法律根据。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将几种非工伤的情形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单位组织旅游过程员工受到伤害,并未被排除在外。

因此,在单位组织的旅游过程中,员工受到伤害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是有法律依据的,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立法的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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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鲁照聚
  • 执业律所: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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