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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2)

来源:朱彦熹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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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2)

 

二、逮捕

   (一)逮捕的条件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60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六部委规定》

    第26条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原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的条件中“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规定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高检规则》

第86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第87条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8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二)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法条提示〕  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本条第2款规定,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对于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应当决定逮捕。

   (二)逮捕的程序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59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60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67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68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69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旧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70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71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72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73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76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132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六部委规定》

    第27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第28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高法解释》

第78条 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将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记录在卷。

    第79条 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审判人员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报经院长批准后,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

《高检规则》

    第93条  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第103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第115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因有碍侦查,不能在24小时以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并将原因写明附卷。

第116条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撤销逮捕决定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对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释放犯罪嫌疑人和变更逮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通知审查逮捕部门。

  对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变更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第260条 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参照本规则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法条提示〕1、公、检、法机关行使逮捕权的分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2、持证逮捕。3、逮捕后的通知和讯问义务。4、对特殊人员的逮捕程序。5、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批捕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并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检察机关首先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检察机关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但仍应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三、拘留

    (一)拘留的适用条件、扭送的情形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61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63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132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条提示〕  应注意拘留与扭送各自的适用条件。

    (二)拘留的程序和期限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62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64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65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69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133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134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条提示〕1、拘留的最长期限,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拘留的时间=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时间。这样算来,一般情况下,拘留的最长时间是10天(3+7);特殊情况下是14天(3+4+7);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是37天(30+7)。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哪种期限,最后7天都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第3天或者第7天或者第30天,必须提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检察院不应适用第三种拘留期限,即检察院以拘留这种强制措施羁押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是10天,最长时间是14天(刑诉法第134条)。

2、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在24小时内必须做两件事情:一是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的单位。二是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讯问后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三种不同的处理:一是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二是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三是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对被拘留的,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3、注意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具体期限。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和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和范围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77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高法解释》

    第84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85条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第1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2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4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5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法条提示】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包括: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2、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遭受损失的国家财产或者集体财产;二是受损失的单位未提附带民事诉讼的。3、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2006年多选72】甲因遭受强奸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后仍长期精神恍惚,后经多方医治才恢复正常。在诉讼过程中,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些赔偿要求具有法律依据?

  A.甲因住院支付的费用     B.甲住院期间的陪护费用

C.甲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用   D.甲医治精神恍惚支付的费用

答案:ABCD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人

    〔重点法条〕《高法解释》

    第86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以及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87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第73条  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法条提示〕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处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77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78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高法解释》

第99条 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第242条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法条提示〕1、注意掌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2、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即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3、结合第78条和《高法解释》第242条理解上诉、抗诉期。

第八章  期间、送达(略)

第九章  其他规定(略)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略)

第二章  侦查

一、侦查行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91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92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93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间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94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95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最高检规则》

    第136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137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传唤犯罪嫌疑人。

  第141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142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忠实原话,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检察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143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144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

〔法条提示〕 (1)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2)讯问方法。(3)笔录制作。

    (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律师的权利

1、律师的权利,结合法条理解律师在三大不同阶段的权利(刑诉法36、37条)

2、谁有权聘请律师

3、会见权、通信权及其他权利

4、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调查取证权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96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六部委规定》

     第9条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10条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第11条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高检规则》

第145条 检察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将告知情况记明笔录。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06年12月)

第10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该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案件情况,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采取适宜该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讯问用语应当准确易懂。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定和意义,核实其是否有自首、立功、检举揭发等表现,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

   〔法条提示〕1、应当注意区分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的律师具有不同的职能和不同的诉讼权利。2、谁有权聘请律师。3、结合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权利记忆。

    【2006年多选77】犯罪嫌疑人甲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下列哪些诉讼权利?

  A.在讯问时,侦查机关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B.在讯问时,侦查机关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C.被第一次讯问后,甲可以聘请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D.被第一次讯问后,甲的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

答案:AD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关于地点,注意和92条的区别)第97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间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98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99条  本法第95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100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高检规则》

第158条  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159条 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160条 询问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并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但是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第161条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法条提示〕1、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的地点、具体程序;2、笔录制作;3、特殊证人的询问规则。

  【2005不定项96】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正确的做法是:

A.侦查人员甲,询问前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

B.侦查人员乙,对拒绝作证的证人进行了拘留,保证了及时收集证据

C.侦查人员丙,询问17岁的证人许某时,通知其父到场

D.侦查人员丁,同时询问了共同目击证人李某、杨某

答案:C

(四)勘验、检查、侦查实验

1、规则;2、目的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01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104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105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108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高检规则》

    第169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检察人员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170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171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172条 侦查实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第173条 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法条提示〕  (l)侦查实验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可以进行,同时必须经过公安局长或者检察长的批准才能进行。(2)关于检查,应注意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对于犯罪嫌疑人,如果其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而对于被害人,如果其拒绝检查,则不能强制检查,只能通过说服征得被害人的同意。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2006年多选68】为确定强奸案被害人甲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况,侦查人员拟对她进行人身检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果甲拒绝检查,可以对她进行强制检查

  B.如果甲拒绝检查,不得对她进行强制检查

  C.如果甲同意检查,可以由医师进行检查

D.如果甲同意检查,可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答案:BCD

    (五)搜查

1、规则;2、搜查和检查的区别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09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111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112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115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118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高检规则》

第178条 进行搜查,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

  搜查证由检察长签发。

  第184条 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笔录。

  第189条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

  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也可以扣押,但是应当及时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退还。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可以强制扣押。

  第190条 对于扣押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侦查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二份,写明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和缺损特征等,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如果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扣押物品清单上记明。

  对于扣押的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违禁品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当场密封,并由扣押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条提示〕1、应注意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2、搜查和检查的不同,3、扣押的规则

【2006年单选32】甲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高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公款320万元。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发现,高某有存款380万元,利用侵占的公款购买的汽车1部和住房1套,还发现高某私藏军用子弹120发。公安机关对于上述财物、物品所做的下列哪种处理是错误的?

   A.扣押汽车1部             B.查封住房1套

C.扣押子弹120发           D.冻结存款380万元

答案:D

    (六)鉴定   

1、鉴定的规则;2、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的3种(刑诉法第214条,监外执行中的保外就医);3、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20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214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121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122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高检规则》

第206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法条提示〕1、应注意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2、鉴定主体;3、鉴定后鉴定结论的形式;4、告知义务

二、侦查终结

    (一)侦查终结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29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130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高检规则》

第234条 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

第235条 提出起诉意见或者不起诉意见的、侦查部门应当将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以及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国家或者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在提出提起公诉意见的同时,可以提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

第237条 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

(三)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第238条 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单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

第240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但在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本规则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分别移送审查起诉或者移送审查不起诉。由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第241条 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 当恢复侦查。中止侦查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对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的,应当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对侦查羁押期限届满的,应当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第243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法条提示〕种侦查终结:(1)正常情况侦查终结:条件,处理。(2)特殊情况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符合《刑诉法》第15条,也应当侦查终结。

    (二)侦查中的羁钾期限

1、如何计算;2、延长时候的审批;3、重新计算时的备案;4、查清时计算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24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第125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126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127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第128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高检规则》

    第221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222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第223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再延长二个月。

  第224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第225条  公安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认为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向本院审查逮捕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及有关材料。

    第228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规则第221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第230条  对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备案,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第209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

    〔法条提示〕 对于侦查羁押期限主要把握三个问题:一是侦查羁押期间的延长程序;二是侦查羁押期间的重新计算;三是不计入侦查期限的期限。

    【2006年单选33】黄某住甲市A区,因涉嫌诈骗罪被甲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终结,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其后,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后,又延长了二个月。但是,延长二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且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对黄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侦查机关第三次报请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在报请延长手续问题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第一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批准

  B.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C.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D.第三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答案:A

三、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种类;2、补充侦查的主体;3、次数;4、时间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40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165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166条  依照本法第165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六部委规定》

第27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高法解释》

第159条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第157条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高检规则》

    第266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267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第349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350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的规定。

    第268条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269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第270条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法条提示〕1、补充侦查的形式;2、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3、补充侦查后的处理。

    【2006年单选35】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下列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退回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以内侦查完成    B.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D.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答案:C

第三章  提起公诉

一、提起公诉的程序

    (一)审查起诉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36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137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139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高检规则》

  第248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250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三)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四)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六)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八)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九)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第251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讯问、听取意见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

【法条提示】1、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2、审查的内容。

    (二)审查起诉的期限及起算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38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高检规则》

第272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于本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超过审查起诉期限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报告检察长。

【法条提示〕此知识点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审查起诉的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的起算。

【2006年单选34】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A区检察院应当如何退回?

  A.应当退回甲市检察院   B.应当退回甲市公安局

C.可以退回甲市公安局   D.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

答案:D

   (三)提起公诉条件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41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刑诉规则》

第279条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一)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二)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三)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四)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对于符合第(二)项情形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第280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法条提示〕提起公诉的条件是:一是犯罪事实方面的条件,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法律方面的条件,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则不能提起公诉。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不起诉

(一)不起诉的类型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42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140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l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高检规则》

    第286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第288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289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条提示〕1、三种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注意各自的适用情形。2、决定程序

【2005多选7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

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

答案:AC

    (二)不起诉人的救济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43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144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145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146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高检规则》

第295条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第296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第300条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超过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第302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303条 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被不起诉人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外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审查是否立案复查。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应当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

  〔法条提示〕1、不起诉决定的宣布和送达;2、不起诉的救济程序;3、对各个救济的审查处理。

【2006年多选71】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依法可以采取下列哪些诉讼行为?

  A.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申诉   B.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C.向法院起诉后,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

D.向法院起诉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

答案:AB


第三编  审 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略)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一、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50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六部委规定》

    第36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

    (一)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二)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

    (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高法解释》

    第116条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1式8份,每增加l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5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前款第(五)项中所说的主要证据包括:

    1. 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2. 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

    3. 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受理后不在案)第117条  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116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依照本解释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118条  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法条提示〕1、庭前审查的内容和处理结果。2、检察机关并非移送全部案卷和原始证据,原始证据应当在法庭调查中由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在出示后移交审判人员。3、法院审查案件,只要具备需要提供的材料,就应当开庭审判。

    【2006年单选26】某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因该案被告人与该法院院长具有亲属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将该案移交B区法院审判。对于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A区法院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应当退回A区检察院   B.应当直接移交B区法院

C.可以直接移交B区法院   D.应当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B区法院

答案:A

二、法庭审判

    (一)开庭前的准备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51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高法解释》

    第119条  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庭长指定审判员l人独任审理;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

    (三)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3款规定的,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及本解释第37条规定的,一般要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七)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条提示〕刑诉法151条规定了5项内容,最高法院解释119条增加了1项,共6项。即: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解释》6、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总结: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和送达相关通知、公告相关事项。

(二)法庭审判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54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155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156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157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158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159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160条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162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163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164条 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167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高法解释》

第134条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第140条 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在起诉一方举证提供证据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

第142条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第143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第151条 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

  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第161条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第162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177条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180条 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法律文书上署名。

第182条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法条提示〕1、开庭审判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即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攻击方攻击,防御方防御。

2、开庭时先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相关可能回避人员名单,告知权利。

3、从大的方面来说,先审核起诉方(攻击方)【包括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证据,等起诉方的证据审核结束以后,再审核被诉方(防御方)【包括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的证据;从每一个具体的证据的审核方法来说,先由出示的一方对审核的证据进行说明(审核),然后再由对方进行质证。

4、从活证和死证的审核方式来说,对于活证如证人,审核程序是,查明证人的自然情况-与当事人的关系-交待清楚伪证的责任-在承诺书上签字-先由申请方发问-同一方的发问-对方发问-审判人员(对证人不能对质,但是对被告人可以对质);对于死证主要是物证,审核程序是,出示物证-出示方对物证的来源、特征等说明-当事人辨认(不包括辩护人、代理人)-控辨双方对物证进行辩论。合议庭人员只参与对活证的审查,不参与对死证的审查。

5、证人作证的规则

6、未到庭证人证言

7、评议一律秘密,宣判一律公开

【2006年多选70】下列关于合议庭评议笔录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写入笔录

  B.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不写入笔录

  C.持少数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也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D.合议庭的书记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答案:AC

【2006年单选22】关于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有权申请回避

  C.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活动

D.对刑事判决部分不能提起上诉

答案:C

    (三)法庭秩序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61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提示〕1、处理的种类;2、处理的程序;3、对处理不服的救济。

    【2006年单选73】在某案件的法庭审理中,旁听的被害人亲属甲对辩护律师的辩护发言多次表示不满,并站起来指责律师,经审判长多次警告制止无效。法院对甲可以做下列何种处理?

A.由审判长责令甲具结悔过      B.由审判长决定将甲强行带出法庭

C.经院长批准对甲处以500元罚款  D.经院长批准对甲处以20日拘留

答案:BC

刑事诉讼法(3)

2008-07-21 14:11:20|  分类: 资料分享 |  标签: |字号 订阅

 

    三、审判障碍及其处理

    (一)延期审理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65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168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高法解释》

    第156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第157条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第165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第178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高检规则》

    第348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三)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第349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

〔法条提示〕  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共有5种:(l)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4)拒绝辩护,包括辩护人拒绝辩护和被告人拒绝辩护;(5)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然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其中,前三项是“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后两项是“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刑诉法第165条规定了3种情形,解释第157、164、156条。

 

                1、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不计入审限,解释156、165条)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适用补充侦查的规定,重新计算审限)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延期审理          (不另外给时间)

                                           1、拒绝辩护时,另行委托或指定辩护

                4、准备辩护时间            2、补充起诉

                (10天,不计入审限,      3、变更起诉

解释165条等)          4、公诉人提出了新证据

                              (不在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内的)

                                  

   

(二)中止审理

〔重点法条〕《高法解释》

    第181条   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229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1、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注意和起诉前就不在案的区别)

2、自诉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中止审理

解释181、229条    3、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4、简易转为普通程序,应当决定中止简易程序(和民诉的区别)

 

注意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含义不同:1、二者作出的时间不同。延期审理的决定只能在开庭审理期间作出。而中止审理的裁定则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开庭准备阶段直至裁判作出之前。2、理由不同。3、再次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可以预见再次开庭审理的时间,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则无法预见恢复审理的时间。

    (三)终止审理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条提示】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第6项规定了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特别应注意(高法解释)第176条第9项的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应该宣告无罪。

    

五、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及计算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68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l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高法解释》

    第109条  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7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第110条  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181条第3款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法条提示)1、注意审理期限的计算问题,一般应当从案件受理之日起计算。2、另外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应计入审理期限之中;第二,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应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第三,对于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法院的审理期限重新计算;第四,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3、羁押和未被羁押的审限不同。

六、自诉案件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70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  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条提示〕自诉案件的范围: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知识点经常在司法考试中出现。

    (二)自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71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158条的规定。

《高法解释》

    第186条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45条的规定。

    第188条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本解释第186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证据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比较前条第五项)第204条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192条  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193条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第194条  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第198条  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第201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法条提示〕1、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第一,若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开庭审判;第二,若缺乏罪证的,要求自诉人提供补充证据,否则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2、自诉案件的可分性。

   【2005单选30】高某以诽谤罪将范某起诉至某县法院。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属本院管辖,该案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应予受理。但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中止审理                    B.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C.宣告范某犯有诽谤罪并处以刑罚    D.将案件交公安机关查找范某下落

答案:B

  (三)自诉案件的审理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72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173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法条提示〕注意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1、可以进行调解,但是对于第三类自诉案件则不能适用调解。2、可以撤诉、和解。3、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4、第一、二类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006年单选29】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甲被乙打成轻伤。甲向法院提起自诉需要对伤情进行鉴定。对此,应当由下列哪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A.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   B.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C.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 D.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的鉴定机构

答案:D

    七、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74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147条第1款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法解释》

    第218条  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第219条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221条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222条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简易程序的意见》

第1条 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法条提示】  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三类: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注意的是,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本身应符合三个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005单选33]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

    A.刘某系未成年人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     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C

    (二)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定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47条第1款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第174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以下内容略)

    第175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第177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178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高法解释》

第226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

《高检规则》

第311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简易程序的意见》

第4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8条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9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条提示〕  简易程序特点:1、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时,可以适用;2、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3、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4、简化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20日内审结;6、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

【2006年多选74】甲(18岁)、乙(14岁)因故将丙打成轻伤。提起公诉后,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与此同时,丙对甲、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中以下哪些人员可以不参加法庭审理?

  A.甲   B.乙   C.丙   D.公诉人

    答案:BCD

    (三)简易程序的变更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79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高法解释》

    第230条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简易程序的意见》

第10条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条提示〕1、应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2、期限的计算(和民诉的区别)

    〔例题〕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公诉案件时,下列哪些选项是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人民法院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情形?

    A. 对被告人是否犯罪存在疑问的    B. 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C. 对被告人依法应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D. 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起诉一并审理的

    〔答案〕ABCD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抗诉的提起

(一)上诉的主体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80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法条提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并没有独立的上诉权,他们只有在经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2005多选76】甲与乙婚后六年,乙又与另一男子相爱,并通过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甲得知后将乙起诉至法院,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本案第一审判决,哪些人享有独立上诉权?

    A.甲          B.乙     C.甲、乙的父母     D.乙的辩护人

答案:AB

   (二)抗诉的主体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81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182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法条提示〕抗诉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如果被害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二)抗诉的理由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81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条提示〕应注意抗诉的理由是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四)上诉、抗诉的期限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83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高法解释》

     第235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

    第242条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法条提示〕(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检察机关的抗诉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2)特别注意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的确定。

     (五)上诉、抗诉的方式、程序及撤回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84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185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高法解释》

    第236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237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238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第232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判决或者裁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状或者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在法定期限内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第239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第240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第241条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法条提示〕1、上诉原则,抗诉灵活;2、抗诉的主体、支持抗诉的主体;3、上诉、抗诉材料的送达;4、上诉、抗诉的撤回。(1)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行使上诉权的,既可以用书面的形式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是否上诉是上诉权人的权利。(2)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

                                                                                                  二、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

    (一)全面审查原则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86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高法解释》

第246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第247条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248条  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第249条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

第250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第252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256条 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第260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抗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

第261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262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第263条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第264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第二百265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266条 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法条提示〕全面审查原则、分别生效(刑事阻附民)、一并处理(解释246、247、248、249、250、260、261、262)全面审查原则是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基本原则,它主要针对三类案件:一是普通刑事案件;二是共同犯罪案件;三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对于第一类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的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即所谓的全面审查。(2)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3)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不论是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还是对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提出的上诉,抗诉,二审法院都应当全案审查。

    【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时该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A.二审案件只需审查附带民事诉讼

    B.在上诉期满后,第一审刑事部分判决生效

    C.如果第一审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刑事部分亦无不当,则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D.第一审刑事判决需要等二审判决或裁定作出之后,才能确定其效力

    〔答案〕BC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90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高法解释》

    第25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258条  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法条提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体现。

     (三)上诉、杭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8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195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另外,根据最高法院最近的规定,死刑案件的第二审必须开庭审理

〔法条提示〕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方式有两种:即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

     (四)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

〔重点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189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191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192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第193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189条、第191条和第192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高法解释》

    第255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

  (二)法庭调查阶段,如果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申请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审理期间已经移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的,法庭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关证据;需要宣读的证据,由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三)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抗诉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第256条 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第248条  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法条提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基本形式包括三种:一是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二是依法改判;三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见除了第二种情形是用判决的方式结案外,其他两种情形都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而且用判决的方式仅限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的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情形。

【2006年多选75】第二审法院遇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应当公开审理而没有公开审理的 B.被告人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的

C.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案件的

D.庭审中没有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答案:AC

【2006年任选91】法院对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审理后分别判处甲死缓、乙无期徒刑。甲没有提出上诉,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同时检察院针对甲的死缓判决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B.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C.因上诉和抗诉都不是针对原审事实认定,二审法院对本案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因本案存在抗诉,二审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答案:AC

    三、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96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99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200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法解释》

《高法解释》第274、276、277、279条已被新的司法解释代替

    第275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与新的解释相抵触)。

    第280条 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一)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载明案由、简要案情和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

  (二)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简历以及拘留、逮捕、起诉的时间和现在被羁押的处所;

  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以及从轻、从重处罚等情节,认定犯罪的证据,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3、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282条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

第283条 复核死刑(死缓)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二)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第284条 对报请核准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二)被告人和被害人简况;

  (三)案件的侦破情况;

  (四)原审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

  (五)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与认定;

  (六)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286条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第287条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第2条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4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5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6条 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7条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8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9条 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10条 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11条 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12条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应当引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法条总结:

一、报请死刑复核的基本要求。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层层复核。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15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最高法院复核死刑的基本内容和方式。

1、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其中,要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影响量刑有关情节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重点审查。因此,死刑复核应当全面审查,其基本内容有:①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②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③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④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⑤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⑥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2、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方式是:①3人组成合议庭。②原则上必须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第282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③必要时合议庭还要到案发现场进行核实;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去当地了解情况的,要深入当地,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④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承办法官应当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听取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交了书面意见的,也应当附卷。⑤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所有成员都应当发表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阐明理由。⑥必要时,还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一律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

三、死刑复核后的处理。

最高法院复核后有三种处理方式:

1、核准。包括:①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②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③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④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2、不予核准。包括:①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②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④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⑤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四、发回重审的方式

1、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法院或者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总结:1、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或者但部分人或者部分罪不应判处死刑的,可以裁定维持或者作出维持的判决。2、只要事实不清或者违反诉讼程序的,一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于单个罪和单个人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① 3人组成合议庭

               ② 原则上必须提讯被告人

       复核    ③ 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进行核实

       方式    ④ 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承办法官应当安排

               ⑤ 必要时,应提交审委会审理决定,审委会讨论,一律通知最高检察院

复核

死刑                        ① 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核准

                     裁定   ② 判处死刑并无不当,但认定的某一事实或引用的律条款等

              核准             不完全准确、规范,可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或者裁定

                            ① 数罪并罚的,1人有两罪以上被判死刑,部分罪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

       复核                    但不应判死刑的,可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后处理         判决   ②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死刑,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

确,但不应判死刑的,可改判并对其他应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

的判决

                          ①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裁定不核   ②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单个)    

               准并撤销   ③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原判发回   ④ 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死刑,认为部分 

               重审          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全案)

                          ⑤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死刑,认为部分被告人

                             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全案) 

                           可以发回一审法院

               重审法院    也可以发回二审法院

        发回               高院复核审理后报最高院核准的,可以发回高院

        重审               发回一审的,应当开庭审理

                                       可以直接改判

               重审方式    发回二审的               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

                                         应当开庭   必须通过开庭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

                                         可以提审  (按照二审法院)

                           发回高级法院的              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开庭)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重点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201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六部委规定》

 

    第47条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高法解释》

    第278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法条提示〕(l)死刑缓期执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外,都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2)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三种处理方式。

【2005单选35】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李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该案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因为李某杀人后先奸尸又碎尸,情节恶劣,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A.裁定撤销原判,直接改判李某死刑立即执行

B.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C.裁定撤销原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依法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

D.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答案:D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权限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205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高法解释》

    第304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第305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第306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307条  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民诉法第183条的区别)

《高检规则》

    第406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拘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408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条提示〕本只有下列司法机关和人员才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四)向谁抗。

【2006年多选76】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发现本案第一审的合议庭成员乙在审理该案时,曾收受甲的贿赂。对于本案,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A.审判该案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   B.该省高级人民法院

C.该省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答案:BD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204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拘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205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条提示〕根据法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如下归纳:(1)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2)主要证据有矛盾或者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确实、充分的;(3)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拘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一)再审期限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207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l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再审的规定》

第25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自接到阅卷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再审审理期限。

    〔法条提示〕值得注意的是,该审限的起算应当从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而不是从受理之日起。

    (二)再审的方式和程序

第206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法院关于再审的规定》

第5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6条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第6条 人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再审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

  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不能出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

第12条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二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第14条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第18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

  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进行再审的,由公诉人宣读抗诉书。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陈述申诉理由。

第22条 进入辩论阶段,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公诉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既有申诉又有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后由申诉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互相辩论。

(三)再审案件重新审理后的处理

    〔重点法条〕《高法解释》

第312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四)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176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法条提示〕注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后作出的具体处理。

【2005多选77】在刑事再审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A.某盗窃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

B.某杀人案,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

C.某强奸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经死亡

D.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答案:ABD


第四编  执 行

一、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210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211条第1款(节录)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第212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间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构役判决的执行

   〔重点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213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法条提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同?的刑罚是由不同的司法机关执行刑罚的,掌握具体的执行机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应当由国家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执行,而拘役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余刑期l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应当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未成年犯应当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这里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三)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判决的执行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217条  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第218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第219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第220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第209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法条提示〕行刑机关主要包括监狱、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执行的范围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第220条);公安机关执行范围包括拘役刑、暂予监外执行、缓刑、假释、管制刑、剥夺政治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1、交付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由公安机关送交);2、对执行进行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3、监外执行的主体是公安机关。

总结:能够立即执行和财产刑由法院执行(原审法院),短期自由刑和需要考察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由监狱执行,少年犯由少年犯管教所执行。

【2005单选37】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机关。下列有关执行机关执行范围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B.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二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

    C.监狱负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送交执行时余刑二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

    D.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处罚的执行

答案:A

二、变更执行程序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211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1项、第2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3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212条第4款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高法解释》

    第342条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法条提示〕注意法定的影响死刑执行的具体情形。在停止死刑的执行后,如果经查证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

    (二)死缓执行的变更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210条第2款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解释》

第361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即应当裁定减刑。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法条提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只有两种情形: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对死缓犯执行死刑。

    (三)监外执行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214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216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

   〔法条提示〕(l)注意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和对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为有?期徒刑犯与拘役犯。(2)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既可能是人民法院,也可能是监狱、公安机关,但他们决定的对象不同。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只限于在宣告判决时或交付执行时就发现罪犯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监狱和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则是对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罪犯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2005多选78】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赵某,怀有身孕

答案:CD

    (四)减刑、假释的处理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221条第2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第222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第362条 减刑、假释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五)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六)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七)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前款第(四)至(七)项规定的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

    〔法条提示〕1、总结: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或者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死缓的减刑和对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注意和刑法结合起来掌握减刑、假释的具体程序。根据《高法解释》之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原判为死缓、无期徒刑而依法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的减刑、假释,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被判处拘役、管制以及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应当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3、根据本法第222条以及《高法解释》第36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认为该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的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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