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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非原创(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20-01-01 浏览量: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号:      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28日

施行日期:  2019年12月29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 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 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人身自由是基本的个人权利,也是中国宪法着重保障的基本权利。“收容系”制度的实质在于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对人进行思想改造或者行为矫正,但根据现代刑罚的基本价值观,非经正当程序,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均不能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

因此,废止法外施刑的“收容教育”是唯一选择。这一制度的废除,也意味着我国法治在迈向程序正义的道路上,又上了一个台阶。这种“保护人身自由”的实质正义目标,和“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序正义理念相结合,才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基石。

废止收容教育,不是为卖淫嫖娼张目

这些年,谈到“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总有一部分观点认为这是在为卖淫嫖娼张目,担心卖淫嫖娼会因此反弹。

但其实,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此外,刑法也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

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和坚持程序正义、保障法制统一并行不悖,甚至相辅相成。用“法律”而不是“办法”来追责,不仅是法治社会的要求,更是保障个人权利的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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