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借款合同

 

出质人(借款人):李xxx          (以下称乙方)

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四川省xx县xx镇xx路xxx号

联系电话:xxxxxxx

质权人(债权人)赵xxx               (以下称乙方):

公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四川省xx县xx镇xx路xxx号

联系电话:xxxxxxx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质权人和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为确保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及其支付借款利息的义务,甲方出质人自愿以其持有的xxx有限公司、x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质押担保。经双方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充分协商,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

出质人依借款合同向债权人借款本金为人民币80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利息按每月月息2%;(即月息为分)进行计算,借款期限自2018年11日至年2019年1月1日,利息结算时间约定为每季度计算一次,即甲方应当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天前一次性将本季度利息支付给乙方

质押担保债权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债权违约造成的违约金和损失以及实现债权债权的其他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拍卖、评估费用等  质押股权的价值必须能够涵盖以上各项。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xxx有限公司、x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实际出资额所对应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附详细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2、质押股权金额为甲方实际出资所对应的部分股权,双方约定为90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玖仟万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所持有股份的公司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股权质押合同应当作相应变更,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行使债权。

第三条 款项交付:

按照双方约定的银行开户账号进行转账支付,具体开户银行及其银行账号等信息详见附注信息。

第四条 出质人保证

 1、出质人是质押股权的合法持有人,出质人的股权质押行为须经xxx有限公司、x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通过(附表决文书原则,表决过程应当由质押权人在场当面签字捺印)。

2、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出质人保证没有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第三人,同时本质押股权没有有被法院冻结及其他有损股权完整的情况。

3、除非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

第五条 办理登记

甲方持有的xxx有限公司、x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出资资产对应的份额股权应当与乙方一起共同申请办理股权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质押股权的处置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他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 先清偿借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如期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及相关费用。

2、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3、甲方有其他违反质押合同或本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规定事项情形的。

          4、出质人不得私自处分双方确定的质押权利。

5、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第七条 质权的行使

如出质人发生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权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权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行应于拍卖前 3 个月内,通过各种媒体发布 3 次以上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权转让。

第八条、税费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评估、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税费以及乙方为实现合同目的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 违约责任:

1、甲方因隐瞒质押股权存在包括但不限于隐名股东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权属不清晰以及存在权利限制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2、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乙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20%的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本合同在出质人按期偿还借款或质权人行使质权并获得相当于借款的价款之日起终止

第十一条、事项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微信或者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2.双方约定通知的送达地址为: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变更合同文本,该变更后的补充合同将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如果本股权质押下的借款合同的修改、补充导致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借款合同规定一致,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合同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五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及效力

本合同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签字并且捺印之日起成立,并在法律法规及其政策规定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各登记备案各壹份。伍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签字捺印):

 

质权人(签字捺印):

                      

 

签订日期:

 

附:双方银行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