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雷律师

佘雷

律师
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拆迁房买卖纠纷

来源:佘雷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8
人浏览

 拆迁房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对农村和城市的房屋进行拆迁,需要对被拆迁的户主进行安置和补偿的保障性住房。拆迁房是否能够买卖?满足居住满5年并且取得房产证是能够进行房屋买卖的。房屋买卖容易产生纠纷,拆迁房买卖纠纷怎么解决?

  1、出卖人就一房屋对其他人签订多份房屋买卖合同,该怎么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旅行的买受人,不动产产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的最先享有房屋所有权;均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实际先占有房屋的,可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若无办理产权登记的也无实际占有房屋的,可根据合同签订的时间等因素来确定房屋的买受人。

  2、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的,实际买受人与占有人之间发生纠纷怎么解决?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3、动迁房买卖签订后,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卖方未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违反双方买卖合同义务的行为,仍是合同纠纷,并不因为当事人付清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确认其享有物权。

以上内容由佘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佘雷律师咨询。
佘雷律师
佘雷律师
帮助过 33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福州市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北厅4层(省政府大门对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佘雷
  • 执业律所: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501*********67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 地  址:
    福州市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北厅4层(省政府大门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