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金霞律师

裴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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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涉外纠纷,公司企业,综合

票据案例分析

来源:裴金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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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一家国有大型钢铁企业, B公司和C公司分别为A公司的钢材经销商,与A公司之间存在长期钢材买卖业务并欠付A公司货款。张三为A公司授权向B公司和C公司收取钢材货款的驻外仓库保管员。

20129月份,张三收取B公司背书转让的一张金额为40万元的半年期承兑汇票(被背书人栏B公司填写了A公司的名称),作为给付A公司的货款,该张承兑汇票被张三伪造了A公司的签章并编造谎言,卖给C公司变现39.8万元现金,C公司又将该张承兑汇票背书后(被背书人处空白)作为欠付A公司的货款交给张三(留有张三签字的收据),张三携39.8万元现金及该张承兑汇票潜逃失踪,至今下落不明。

201210月,经A公司报案后,立案的检察机关在追缉张三的同时查封冻结了该张票据。201211月份,A公司又将该张承兑汇票申请了公示催告,12月份该张票据的贴现银行(工商银行某支行)向法院申报了权利,终结了公示催告程序。

案例分析:

1、该案例中存在哪些法律关系?

2C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3A公司的损失应当如何追偿?

此案总的来说比较麻烦,因为本案中的损失额为票据金额的二倍。首先,B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因为其票据背书行为比较完备,故,暂可认定B公司对A公司的付款行为已经完成,即AB之间的欠款数额应该减去该票据金额。其次,因为C公司明显具有过错,即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故不享有票据权利,并且其再背书时亦没有按票据法的规定背书转让,其过错直接造成张三又使用该票据骗得票面金额的钱款。所以C公司至少应该承担票面金额的赔偿,A公司与C公司的关系是二种关系,一是欠款关系,二是票据关系,根据欠款关系A公司可以要求C公司支付货款,根据票据关系A公司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无论如何诉讼,都会涉及这二种关系的查明,建议根据欠款关系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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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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