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洪涛律师

田洪涛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公司企业,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综合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田洪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0
人浏览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三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

根据2012年5月2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以上内容由田洪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田洪涛律师咨询。
田洪涛律师
田洪涛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266163人好评:176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C座20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田洪涛
  • 执业律所: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9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C座2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