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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三种主要权利

来源:李艳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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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三种主要权利

撰稿人:王美娇

有的时候人们不知觉就会触犯刑法,成为犯罪嫌疑人,例如某人欠钱你只想控制他让他还钱,但是你就可能触犯了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其实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不少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是由于大多数人对法律的不了解,使得当某人成为犯罪嫌疑人时并不能享有这些权利,在本文中将对这些权利做一整理。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1、国家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有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义务,并且有转达其要求的义务。

一些特殊的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些人可以申请提供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委托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有些情况下侦查机关是不允许近亲属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这时候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是必要的。

二、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在案件的全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上述人员和本案或者和本案涉及到的人员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他们回避,申请他们回避就是要求他们不参与本案的侦查、起诉、审理、记录。

犯罪嫌疑人在认为对自己适用的强制措施不当的时候可以申请要求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

三、犯罪嫌疑人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侦查机关在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时不得进行刑讯逼供,不得采用肉刑、变相肉刑的方式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于这样的口供出现在法庭上时,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要求认定这份口供无效。

在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有一个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在我去看过的法庭审理中,大多数不懂法的被告人会向法庭认错,会请求“法官大人“对他从轻处罚,就差在法庭上下跪了。但是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不应该是这样的。最后陈述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之所以在最后是因为要求被告人在经过了法庭审理的环节,经过检控方与辩护人的辩论后,要被告人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总结性的概括。如果被告人真的是犯了法可以在这个阶段认罪,有一个良好的认罪态度,提出自己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的要求;如果被告人坚持认为自己是冤枉的,是无辜的就可以在这时候提出自己的主张,向法庭说明。总之,最后陈述是给被告人对于所牵涉的这件事以最后的发言,这个发言是总结性的,是被告人最后可以要求权利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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