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明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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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情形

来源:段明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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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因工致残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情形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法律规定不同伤残等级享受不同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法律也作了相应的不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本条文释义,合同的终止即包括解除,解除只是终止的一部分。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分开表述,故本文也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分别阐述。下面,结合本人办案实际及法律法规,就相关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等事宜进行探讨分析。

一、    用人单位能否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与工伤致残职工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工伤致残职工,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工伤致残职工。如果工伤职工伤残一至四级,或五级、六级,因法律规定保留劳动关系,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与其劳动合同?虽然在一级至四级情况下,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规定,工伤职工已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鲜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但不排除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第六项规定情形,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也大抵如此。

可见,在工伤职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能否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终止与工伤致残职工劳动合同?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几种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但对终止与工伤致残职工劳动合同还是要区别对待。

1、用人单位可否以期满为由终止与工伤致残职工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下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可见,对工伤致残六级以上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以期满为由终止与其劳动合同;对工伤致残七级至十级职工,用人单位可以期满为由终止与其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可否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六项情形终止与工伤致残职工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六项情形,即伤残职工退休、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等情形时,因法律没有禁止,即不论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如何,用人单位均可终止与其劳动合同,

三、    工伤职工伤残一级至四级,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解除与其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其他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伤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直至其达到退休年龄,这在很大程度上给予工伤职工最大法律保障。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保险待遇中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未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项目,故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其劳动合同时无需支付此项费用。相应地,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如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    工伤职工伤残五至十级,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解除与其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其他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伤残五级、六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伤残七级至十级,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不需要,因对于工伤职工伤残五至十级,《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仅规定了在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对于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未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见,立法本意是保护用人单位合法用工权力的。

相应地,用人单位也无需要支付其他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五、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五至十级伤残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五、    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终止与工伤致残职工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即以期满为由终止与伤残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应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规定情形,终止与伤残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即因工伤职工退休或者死亡的,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第五项情形终止与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用人单位在出现破产、解散等事由时,应当支付伤残职工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这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社会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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