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房xx,男,汉族,xxx年9月18日出生,住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滨州市经济开发区现代物流中心园区,实际经营地:滨州市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联系电话: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xx)滨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一、请求法院强制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滨州xx国际商贸城第xx幢xx层xx号商品房;
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xxxxx元(以购房款136 201元为基数,自2010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即2016年1月1日止,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二进行计算);
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款136 201元为基数,自案件判决生效之日即2016年1月1日起至滨州市xxx房地产有限公司实际向申请人交付上述房屋之日止,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二进行计算);
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执行阶段的迟延履行金(计算方式:按照54616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时间,计算基数按照54616元进行计算);
五、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3 836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本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xx月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xxx国际商贸城第x幢x层xx号商品房一套出售给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延期交房,申请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向贵院起诉,贵院作出(201x)滨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滨州市中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符合诉争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x)约定的滨州中博国际商贸城第x幢x层xx号商品房交付原告xx;二、被告滨州市xxx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房xx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136 201元为基数,自2010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上述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3 836元,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执行。
此致
滨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一六年一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