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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个人财产按揭购房,婚后共同偿贷,离婚诉讼如何处理

来源:刘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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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个人财产按揭购房,婚后共同偿贷,离婚诉讼如何处理

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其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清偿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偿还的贷款中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予以返还。

对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予以返还。

如果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即使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按共同财产分割,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贷款购买的婚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这一问题,必须区分如下几种情况:
  (一) 婚后以贷款方式的购房,无论小产证登载是夫妻一人或双方,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 婚前以双方名义购置的并取得小产证房屋,小产证登载有两方的名字,双方共同支付首期款,余款以贷款之方式支付,并与银行签订了若干年按月还贷的《借款合同》,该婚房应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该房屋因离婚、夫妻一方去世而不得不析产分割时,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房屋市场价值扣除贷款余额,所剩之价值再分别给付双方原各自出资的数额,最终剩下的价值由双方均分为原则。
  (三)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置的并取得小产证的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载有一方的名字,首期款由该方支付,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在一起,双方以夫妻之共同收入来偿付贷款,或一方收入用于还贷、另一方收入用于家庭生活。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属于购房一方所有,但在房屋析产分割时较为复杂,析产分割时,房屋之产权应归购房一方所有,而双方已经还贷的部分款项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未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亦应享有该款项的一半权利,也就是讲,房屋产权人应将已还贷款额之一半返还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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