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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与下落不明的人离婚?

来源:刘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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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与下落不明的人离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到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到法院,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十五天
       
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 1、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 2、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3、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4、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另留出被告答辩期为15天,这样,实际上共计经过75天,之后才可以开庭),涉外案件六个月(另留出被告答辩期为30天,这样,实际上共计经过七个月,之后才可以开庭) 5、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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