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宇律师

张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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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来源:张宏宇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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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雇佣关系,也即雇佣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和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或劳力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它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雇佣法律关系有以下主要特征:(1)雇佣法律关系是雇佣人与雇员之间依口头或书面的雇佣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2)雇佣法律关系是由雇员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务法律关系;(3)雇佣法律关系是雇员以自身的技能或劳力为雇佣人完成劳务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这是雇佣法律关系的最显著的特征;(4)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雇员必须接受雇佣人的指示、监督,这是雇佣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另一显著特征。

从上述对雇佣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与否以及判断某一法律关系是否属于雇佣法律关系,应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二方面来考察。形式上要看双方有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雇佣合同,看劳动力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实质要件方面,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佣人控制,即看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因为雇员受雇佣人控制是雇佣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是雇佣人用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因此,雇员在完成这种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佣人,服从雇佣人的监督指导。第三是雇员应由雇佣人选任。


所谓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承揽法律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以承揽合同的设立为前提,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因此,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关系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2)承揽关系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承揽人如果将已经存在的物作为工作成果来交付,或是将不是承揽人行为而取得的物来交付,都不符合承揽关系的要求。(3)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


判断一个法律关系是否为承揽法律关系,也必须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来考察。形式要看双方当事人有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承揽合同,看工作成果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实质要件方面,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本身,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是否独立进行,而无须接受另一方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一方独立完成工作成果,是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于雇佣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最后要看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事先进行过某种要求,而不是对另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事先进行过要求,并且要看另一方是否按照事先的这种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


通过对雇佣法律关系、承揽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以及判断标准的分析,可知两种相似的法律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1、雇佣关系中雇佣人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佣人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承揽关系中,定做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定做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2、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的标的注重雇员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的标的着重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工作的完成,是以提供通过劳务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可见,雇佣关系侧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侧重于通过劳动完成的劳动成果。3、债务不履行时,两者是否构成违约的标准不同。承揽属于交付劳动成果型的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而雇佣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照雇佣人的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4、归责原则不同。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遭受伤害,雇主就应给予赔偿,雇主不存在免责事由;而在承揽法律关系中,因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存在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不属于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定做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如果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5、报酬的支付标准二者也有区别。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资系计时工资,而承揽法律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则系计件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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