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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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负责人签署的意见不能代替要经法定程序做出的决定
作者:征地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5 浏览量:0
简要案情:薛先生有一处私房位于本市的拆迁范围之内,由于拆迁公司未能与薛先生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于是向当地政府申请裁决。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的签字审批,当地政府部门要求薛先生在同年8月20日之前搬离,逾期将进行强制搬迁,由于薛先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搬离,9月10日,当地拆迁办对房屋进行了强拆。
法律观点:在强拆之前政府要责令限期搬迁,在期限过后仍不搬迁的才可以责任相关部门进行强拆。责令搬迁和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的两个决定都要经过规定的程序,用书面的方式作出,在决定做出后要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案情分析:本案中薛先生的房屋被强拆,依据的是政府分管市长的签字意见,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种形式的审批,以签字意见取代本来要经法定程序书面形式的决定,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本案最终判决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当及时的寻找法律的帮助,如果政府部门实施行政行为是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