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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承租人拆迁安置受偿限于部分费用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11-15 浏览量:0

公有住房承租人在不同拆迁历史地位有所不同但是仍具有直接或间接获得安置补偿的权利在我国公有住房承租人在三种历史阶段享有不同权益身份,虽然现在都逐渐废止,但是对于少数一些公有住房承租人而言,还是有必要了解下。

1991年颁布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公有住房承租人地位相当于准所有权人,其后随着公房和公房承租人比例减少,到2001年时候将拆迁人限定为所有权人,公有承租人降格为拆迁安置对象,不再是被拆迁人,不再直接享有被拆迁人的全部权利,但保留了一些诸如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约权、房屋安置权、经济补偿权等。到第三阶段,公有承租人基本被排除在征收安置考虑之外,征收补偿只给房屋所有权人。

        而现今社会,前俩种拆迁征收标准已经废止,适用的是被征收人限定为房屋所有权人,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中享有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他们不享有任何权益,承租人因征收搬迁造成的装修费用、停产停业、过渡费用、搬迁费用,都有权获得补偿。只不过这些费用征收人无需直接和承租人协商补偿,依法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事先预估各项补偿,在征收时一并向征收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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