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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承租人拆迁安置受偿限于部分费用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11-15 浏览量:0
公有住房承租人在不同拆迁历史,地位有所不同,但是仍具有直接或间接获得安置补偿的权利。在我国,公有住房承租人在三种历史阶段享有不同权益身份,虽然现在都逐渐废止,但是对于少数一些公有住房承租人而言,还是有必要了解下。
在1991年颁布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公有住房承租人地位相当于准所有权人,其后随着公房和公房承租人比例减少,到2001年时候将拆迁人限定为所有权人,公有承租人降格为拆迁安置对象,不再是被拆迁人,不再直接享有被拆迁人的全部权利,但保留了一些诸如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约权、房屋安置权、经济补偿权等。到第三阶段,公有承租人基本被排除在征收安置考虑之外,征收补偿只给房屋所有权人。
而现今社会,前俩种拆迁征收标准已经废止,适用的是被征收人限定为房屋所有权人,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中享有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他们不享有任何权益,承租人因征收搬迁造成的装修费用、停产停业、过渡费用、搬迁费用,都有权获得补偿。只不过这些费用征收人无需直接和承租人协商补偿,依法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事先预估各项补偿,在征收时一并向征收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