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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的几点思考

非原创(找法网)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量:0

一、民间借贷案件概述: 

        民间借贷行为是我们平时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民事行为。如我们购买房屋、车辆、融资经营生产,甚至结婚给付材料等等都会产生因资金不够,需要向他人借款以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那么对于出借人来讲,往往向自己借钱的都是自己身边的朋友、同学、亲戚等包括有以给付利息为目的一些自然人和法人等。同时,在借贷过程中还常常伴随着有担保和反担保的民事行为。之所地这种民间借贷行为在我们身边频繁发生,那么由此产生的纠纷案件数量在法院的立案数量中在这些年也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 

  二、民间借贷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如前所述,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众多,借款的用途种类庞杂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数量也较大,往往在实际的借贷行为发生中以及后期还款前后出现很多纠纷,以致于一方诉至法院,就其种类或原因大致有如下几种: 

       (一)、借款人逾期故意不还。这类案件多属于借款人对借款事实的发生没有异议,但是没有还款能力或者故意拖欠不还,长期以往,出借人也不再会顾及双方之间的颜面、在其它手段无法追回自己的出借款和利息的情况下,迫不得已会选择最终的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才权益。 

       (二)、出借人与借款人对借款数额有异议的。这类案件双方对借款事实的发生没有异议,但对当下一方欠对方多少钱的借款数额不一致和统一,导致双方之间产生了纠纷。这类案件主要因一方多次借款而导致混乱、双方对借贷行为发生过程中没有保留相关的票据和条据再加上时间过长、双方之间既有借款行为也有还款行为而导致混乱等而产生的。 

        (三)、出借方为了获取高额利息采取不正当手段而让借款人无法接受。这类案件就是通常我们所称的“放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出借人往往借给对方7000元,但却让借款人出借10000元的借条和收条,剩余的3000元作为借款时的利息或好处费。

        (四)、不合法的债权债务。这类案件最为常见的是赌债。赌博者在赌场上往往因赌债让对方出借借条。此类案件往往也因欠付赌债的人不愿意支付或无能力支付导致对方起诉至法院。

        (五)、恶意诉讼。这类案件比较隐蔽,但却真实存在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其他合法债权,伪造债务,目的是保留自己的财产不被其他债权人执行。恶意诉讼是一种非法行为,也是当下法律和法院所要打击的行为。

        三、出借有风险,出借人须谨慎。

        出借人之所以要谨慎,那是因为随着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较大,出现很多不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加大了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力度,以保护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要求作为原告的出借人必须履行充分的举证责任。就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惯常审查,总结如下: 

        1、仅有借条可面临败诉。通常,发生在公民之间的借贷程序是这样的,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即完毕。这种方式其实自古有之一直延续至今,在普通民众的眼中,白纸黑字,无法抵赖。但我国的合同法确定了借款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借款行为的发生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之日为准,而且,交付借款和出具借条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先后顺序。这类案件如果作为原告的出借人仅仅出具借条,而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当下法院一般会让原告承担败诉的风险。 

        2、法院会审查借贷案件的细节。在这类案件的实际庭审中,法官会围绕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亲属程度、数额、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借款的用途等等一系列细节讯问双方当事人,特别作为原告方,若其中的细节处有矛盾与已有事实不能形成合理的解释,原告方仍然承担不利的风险。 

        3、出借人将面临执行难的风险。即使案件胜诉了,面对作为被告的被执行人能力,出借人也往往会处于一筹莫展的状态,甚至有的出借人在诉讼前期就因为考虑到借款人无能力履行再考虑到诉讼成本就不愿意诉讼了,自认倒霉了或坚持通过私下索要。 

        4、诉讼过程中还会出现送达难的情况。很多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往往会出现“举家玩失踪”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送达也会成为诉讼中的阻力,甚至在某些地方法院(如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若采取公告送达的话,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的下落不明的证明,而这对于原告来讲拿到这样的证明简直比登天还难。拿不到证明就面临着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虽然不合法,但是很少当事人会选择上诉,因为这是一个得罪法官的事情。不必要以后案件的审判和其他诉讼业务的开展,特别是对诉讼代理人来讲。这些都无疑加大了案件的时间和财力的诉讼成本。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风险较多,绝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几点。

四、本律师的建议

        针对上述出现的种种民间借贷案件的风险,本律师特根据法律规定和诉讼实务提供如下建议:

       1、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且接收账号为贷款人本人账号,同时,要求贷款人出具借条和收条,完善借贷程序。

        2、出借人应尽量选择信誉度良好、关系亲密的朋友和亲戚作为贷款人,而不能仅仅为了孳息盲目贷款给他人。

        3、尽量让贷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人,减少诉讼中的执行风险,保证债权能够履行。

        4、在向贷款人催要借款时,应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非常重要,它既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也可以作为贷款人欠付出借人借款的凭证。

总之,民间借贷案件,看似简单,但结合当下法律规定、司法实际以及执行现状,包括民众对这类案件交易的证据保留意识,这类案件在审判中,往往会出现复杂化,也往往会出现原告因证据不充分败诉的情况。以上为本律师在多年漫长的执行生涯过程中的亲身体会,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罗卫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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