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对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维持原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民终字第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xx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东营市xx小区xx号楼西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院中,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xx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xx区xx2号。
法定代表人:杨xx,执行董事。
上诉人高xx因与被上诉人山东xx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xx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山东xx集团有限公司请求继续执行涉案24套房产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山东xx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涉及的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查封措施是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查封后的第三顺位的轮候查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已经裁定解除查封,解封原因是查明上诉人已经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查封财产的处置权归首封法院,此种情况应视为首封法院已经对查封财产进行过了法律处置,本案涉及的轮候查封裁定不产生法律效力,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执行涉案房产。二、首封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已经确认了上诉人对涉案房产支付了对价,是善意取得并裁定解除了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亦是根据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解除了查封。三、涉案房屋在查封之前已经签订合同出售给了上诉人,上诉人已经付清了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