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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继承房产中约定买断亲情关系能否认定当事人就此放弃继承权认定产生的纠纷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5-26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明诉称,被继承人王峰与张明于2000年10月31日结婚,于2016年5月9日逝世,王晨、王海系被继承人与张明婚前所生子女。2000年9月王峰与王晨、王海协商,二人均同意放弃继承权,被继承人向二人分别支付20000元作为补偿。被继承人与二人就该事签订协议书,并签字确认二继承人也签写了收据。被继承人立遗嘱明确房产归张明所有,并进行了公证。继承人向原告主张房屋所有权,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房屋归张明所有;2、判令王晨、王海在一定期限内协助张海办理过户。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晨、王海辩称并反诉,与被继承人签协议时没有说放弃房屋继承权,与被继承人签订的协议是断绝父女关系,每人得到20000元。从2010年被继承人住院,住院的护工费都是我们出的,张明没有照顾。在此期间,原告和被继承人未告知该房屋已公证给原告。现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张明给付部分丧葬费、护理费及购买墓地的费用50000元。

 

三、原告反诉辩称

张明辩称,被继承人住院时也去照顾了,被继承人单位支付了丧葬费6000元被王晨、王海领走。被告对被继承人具有赡养义务,应由被继承人安葬被继承人。

四、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放弃房屋继承权,每人获得20000元补偿,被告有该款项的收据。被继承人立遗嘱,房屋归原告继承,并进行了公证。被告还提交了被继承人部分的医院护理费和殡仪服用费单据。原告称被继承人去世后,其从单位领走了5000元,另6000元被告领走,被告称双方分别领走6000元。

 

五、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院5号楼3门203号由张明继承,王晨、王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张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登记至张明名下;

(2)、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王晨、王海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六、北京市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相关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该提出相关证据来加以证明。没有提供证据有可能承担因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明确表明了房屋继承协议,约定给付给被告补偿款,被告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利。被告主张该协议是断绝父女关系所签订的,补偿款也是用来买断亲情关系的。依照法律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不能通过金钱等物质来衡量是否断绝。故被告的观点不应采纳。根据继承法,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应当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相关税费和债务。原告在取得公证遗嘱,未举证告知王×1、王×2,张×作为配偶为被继承人负有照料、安葬的法定义务,原告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同时应承担护理费等个人债务。被告未能提交安葬被继承人的墓地相关费用凭证,不能确定该项具体数额,只能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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