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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以借名买房名义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是否有效?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5-26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朱伟诉称,被告为转移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伙同其姐姐袁鑫向法官隐瞒,出具了调解书,约定该房屋归袁鑫所有。被告在房管局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到袁鑫名下。后来原告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发回重审。经过一、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了袁鑫主张的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就该房屋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将该房屋产权登记恢复到袁华名下;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袁华辩称,被告就该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被告袁鑫辩称,被告是基于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袁鑫履行合同义务,办理过户手续,合同合法有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3年12月19日,袁华与北京市青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05年5月,袁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付后,由袁华、朱伟共同居住使用。2008年,朱伟搬离房屋。2010年11月19日,二被告就房屋买卖达成协议。 2010年11月19日,袁鑫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10月袁鑫起诉袁华要求确认该房屋权属归于袁鑫。审理中,法院追加朱伟为共同被告。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袁鑫以袁华的名义还清该房屋全部贷款,还清后袁华应配合袁鑫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袁鑫补偿袁华4万元;三、案件受理费袁鑫承担。后来朱伟申请再审再审法院撤销了该调解书,发回重审。重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袁鑫的诉讼请求。袁鑫上诉,上诉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明,朱伟起诉袁话离婚,法院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朱伟的诉讼请求。袁鑫称该房屋系由其以袁话名义购买,袁鑫为该房屋实际权利人,办理房屋过户时袁鑫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袁华购房款500000元。

 

四、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就本市东城区蓝晶石区一号楼二层三零二号房屋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本市东城区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袁华名下。

 

五、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经以上案情分析,本案属于五十二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袁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书,房屋登记在被告袁华名下,但该房屋是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袁鑫明知上述情况还与袁华就该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该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被告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属于无效的房屋买卖协议。合同无效,袁鑫主张的借名买房也就不成立。现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归于无效,原告主张的房屋应恢复至袁华名下的请求,于法有据,合情合理。袁鑫称其与袁华实属借名买房,已被法院判决所否定,其主张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故不应得到认可。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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