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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借名买房合同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中附加义务是否构成违约?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5-25 浏览量: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鸣诉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风锦区1号楼2单元333室房屋。是原告2008年通过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批后,认购的房屋。当时,原告没有能力支付全部房款,后原告父亲与被告协商,由被告出资代原告购买房屋,房屋交付后,由被告居住并用来照顾原告的祖母,原告居住房屋时,原告返还出资款,被告返还房屋。原告认购房屋后,被告居住该房屋。2009年原告委托被告办理领取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与物业公司签订相关文件等。被告并未按要求让原告祖母在该房屋居住。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接受房款,但被告不接受房款也不腾房。2014年,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腾退房屋。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认原告为房屋产权人,但认定二被告出资,在双方出资纠纷未解决时不支持原告请求。现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接受原告向其支付的购买房屋出资款32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房屋返还原告;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晨、周宏答辩称:房屋是被告的。家里拆迁,姐弟妹三人,分三套经济适用房,原告父亲把被告的房子写成了原告父亲的名字,然后原告父亲名下的房屋给被告,当时答应5年后给被告过户。但是现在因为房屋涨价,对方反悔。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8月,原告因拆迁获得补偿款200000元。上述购房合同中的房屋买受人的住址电话均填写的被告信息。房屋一直由被告居住并装修。另查明,该房屋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发票、印花税收据、购房回执、承诺书、准住证、专项维修基金票据、契税核定通知、契税票据、结算通知单、产权代办费收据、代办协议等相关购房手续原件均在被告处。200959日,该房屋进行了产权登记,原告为所有权人。 2013124日,原告申请并补办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原告称其拆迁获得的补偿款用于投资。原告称各项手续在被告处的原因是手续由被告代办房款也是被告出资,在原告有经济能力时向被告索要过相关手续。

 

四、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负担。

 

五、北京房产买卖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构成借名买房合同,合同中的占有使用房屋是否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各方当事人应当为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有关证据来加以证明。对于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来支持自己主张的当事人,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就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出资的约定未能达成一致。通过法院查明的事实得知,房屋的购房款为被告的资金,相应购房手续文件均在被告手里存放,在原告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时,原告长期未向被告主张返还相关的手续文件。根据上述案件分析,原告提出的借被告资金来购房后又出借给被告居住的主张不合常理,不应获得支持。被告主张借用原告名义来购买房屋,被告出资,在房屋交付后被告装修并居住,符合逻辑。对于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原告予以认可。双方之间的合同先存在争议,对于双方之间的出资、收益等返还赔偿问题不宜在该案中解决。据此,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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