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专业建筑律师 谈拖欠工程款及利息纠纷

济南专业建筑律师拖欠工程款及利息纠纷。济南专业建筑律师认为拖欠工程款及利息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因此,施工方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拖欠了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的。以下拖欠工程款及利息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xxxx1999831日登记结婚。20131112日,xxxx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一份,约定xx将其承包的xx厂区工程中二号厂房、场地硬化、围墙、消防水池及市政给排水工程分包给xx进行施工,工程造价346万元。20151210日,xxxx出具欠款条一份,载明xx20131112日分包工程给乙方xx,现欠乙方工程款xx”,欠款条还备注“欠款人逾期还款每月按欠款总额2%计算逾期利息”。但之后xx并未还款致讼。xx起诉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xxxx所有的位于xxxx区的房屋进行保全,并由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本院作出(2017)xx0305民初xx号民事裁定书,准予了xx的保全申请。案经审理,因xxxx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济南专业建筑律师拖欠工程款及利息纠纷案例。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xx拖欠xx工程款xx万元,有xx出具的欠条在案为凭,事实清楚,应予认定。现xx要求xx偿还工程款xx万元,应予支持。在欠条中xx承诺逾期还款每月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该违约责任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xx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虽然本案债务产生于xx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xx未能举证证明xx追认了该债务或本案债务系xxxx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应承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xx要求x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不予支持。xx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xx工程款xx万元,并自20177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驳回xxxx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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