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设计费纠纷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设计费纠纷---原告诉称

201412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担被告公司机械套件车间的工程设计,工程设计费为8万元,设计费在交付施工图时一次性付清。现该工程设计已经完成并已施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款项,被告均无故推诿。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设计费纠纷---基本案情

2014年下半年,原告xx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公司委托原告xx公司承担机械套件车间工程设计,设计费为8万元,在交付施工图时一次性付清。双方对其他事项也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xx公司按约进行了图纸设计,并于201412月将施工图交付给被告公司。因被告公司未能按约支付设计费,经原告xx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引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图设计审查材料交接单、图纸目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佐证。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设计费纠纷---院认为

原告xx公司和被告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原告xx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向被告公司交付了施工图,已经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设计费。被告公司未能向原告xx公司支付设计费8万元,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xx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设计费8万元的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公司经本院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在线解答济南建设工程设计费纠纷法律问题咨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设计费纠纷---法院裁判结果

被告xx被告制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xx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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