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济南建设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纠纷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纠纷案例--基本案情

2013523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甲方:山东xx有限公司,乙方:xx。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甲乙双方就山东xx有限公司1#车间水泥地面硬化单项工程承包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工程名称:1#车间水泥地面硬化。二、承包范围及内容:车间约9000㎡,厚度约17-18㎝(以现场勘察为依据),甲方提供原材料(水泥、石子、沙、水、电、堵边胎模),设备由乙方负责。三、承包价格及工程日期:每平方米13.00元(不开发票),砌砖的手工费按实际使用量×0.25元计算。工程日期自201361日至2013730日止。四、质量及工期要求:1、乙方必须按要求施工,工程质量等级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并保证各项工序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否则,因此返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六、付款方式:甲方根据乙方完成的工程量进度情况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经甲、乙双方约定,工程完工后,乙方应留5%的工程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满,甲方结算余款给乙方。七、本合同签订之后,双方不得反悔,否则违约方必须支付工程总金额的50%的违约金给对方。……。甲方:xx,乙方:xx2013523日。”201361日,原告开始施工。201310月,原、被告对原告施工硬化的水泥地面进行了丈量,原、被告确认原告硬化地面面积为8011平方米,该丈量面积中包含91个钢结构立柱底部的面积,立柱底部面积共计45.5平方米,12个井子,井子面积共计14.52平方米。被告已付给原告工程款87898元。原告提起诉讼时计算的硬化地面的面积为8027.09平方米。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纠纷----原告诉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工程款27404.12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57651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纠纷----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原、被告双方经丈量确认原告地面硬化施工面积为8011平方米,砌砖数为15000块,因此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付给原告工程款107893元。原告虽要求被告另行支付零工款及使用机械款,但被告不同意,原告亦没有证据证实应另行计算,且依照原告的陈述系为原告施工所需而平整土地的费用,因此该费用应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内的施工费用,不应另行计算。对原告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兑除被告已付工程款87898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9995元。依照原、被告丈量面积及双方陈述可以认定,钢结构立柱底座所占面积计算在原告施工面积之内,且原告自认除12个立柱底座未填充外,余下底座已经填充。因此虽然合同中对立柱底座的填充施工没有明确约定,但亦能认定钢结构立柱底座的水泥混凝土填充属于原告的施工范围,虽原、被告称的钢结构立柱底座已填充水泥混凝土的数量不同,但可以认定,有部分钢结构立柱底座的水泥混凝土填充原告未施工,因此原告应将未施工的部分施工完毕。在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应付清尚欠原告的工程款。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纠纷-----裁判结果

一、原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未填充水泥混凝土的钢结构立柱底部与立柱底座的缝隙填充完毕。

 

二、被告山东xx有限公司于原告施工结束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工程款199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济南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济南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在过程中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解答有关济南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问题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