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律师:施工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济南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律师:施工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哪些情形发包人应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工程质量问题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超过保修期限但未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建筑物脱落致他人损害时施工方是否应承担责任,房屋质量问题的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的缺陷为什么还要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等施工质量纠纷可以向济南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律师咨询。

一、哪些情形发包人应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应当承担责任。(济南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律师:施工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工程质量是施工企业的生命,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仍然可以得到法律和法院的支持。所以,工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资质不合格,工程质量合格,同样可以得到工程款,否则,资质不合格,质量也不合格,或者说,资质合格,质量不合格,工程款都可能打水漂甚至还得赔钱。 

二、工程质量问题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工程。所以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工程验收合同。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在诉讼法上属于以抗辩的概念,主张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区分拒付工程款的时间段和工程质量问题的性质。

⑴如工程质量瑕疵发生在竣工验收前,发包人不得以此作为拒付到期工程款的理由。但是承包人确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的,发包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⑵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确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应按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济南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律师:施工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⑶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应由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⑷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⑸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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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以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责任承担,作了集中规定。

首先,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实质上赋予了发包人变更合同的请求权。其次,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造成,适用过错责任,不仅规定承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再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仅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最后,无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还是有效,如果建设工程经修复最终仍被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应支持。(济南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律师:施工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三、建筑物脱落致他人损害时施工方是否应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规定了不同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但保修期限是对施工单位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无偿修理期限的规定,建筑物致他人损害所产生的赔偿责任的确定,不应适用保修期限的有关规定。此外,建设工程应有合理的使用年限,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修期限,但未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建筑物脱落致他人损害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若施工方无法证明脱落系其他原因造成而非工程质量问题,则应认定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施工方对此应承担责任。(济南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律师:施工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保修期限是施工单位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无偿修理的期限,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的确定,不应适用保修期限的有关规定。房屋各分项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应当考虑房屋建筑属于可以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这一特性,符合社会公众对房屋合理使用年限的预期,并参照同类房屋分项工程普遍的、通常可以达到的实际使用年限来确定。

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济南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律师:施工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第十三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1)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首先调整的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保修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作出的承诺。(2)保修期限内,施工单位就质量问题而对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是予以修复并承担保修费用的责任。因此,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调整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关系,保修期限是对施工单位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无偿修复期限的规定,建筑物致他人损害所产生的赔偿责任的确定,不应适用保修期限的有关规定。(济南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律师:施工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这一规定只解决了一个判断标准问题,而没有涉及判断的时间点,假设房屋建筑在竣工验收时符合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而在某段时间后出现了问题,算不算存在质量缺陷?根据上述标准是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肯定的是,判断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不能仅以竣工验收这个时间为基准点,而必须在一个时间段内来考察。按照龙海建工公司的主张,这个时间段就是质量保修期,只要质量保修期内没有出现问题,就应当认定工程质量不存在缺陷。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济南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律师:施工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房屋虽然是一种特殊的产品,但作为产品,用其是否符合人们对这一产品的预期或要求来判断其质量优劣,也是合适的。人们对房屋总会有一定使用年限的合理预期,在合理的使用年限内,如果房屋不能保持强制性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良好状态,即可认定其存在质量问题。(济南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律师:施工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对于建筑物某分项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法律或相关国家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除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项提到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有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外,对装修、防水、给排水及电气管线等工程并没有提到合理使用年限问题。而合理使用年限又是本案必须涉及的问题,在法律或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只能由法院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及社会公众对此的普遍期待与认知作出判断。在确定合理使用年限时,应考量以下因素:(1)房屋的财产特性。房屋是价值较大的固定资产,可供人们长期使用。作为房屋建筑的分项工程,其合理使用年限应与房屋作为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特性相匹配。(2)公众对房屋各分项工程可使用年限的合理预期。“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人们常挂在嘴上,在建筑工地上常常能看到的标语,这表明,公众对房屋的质量和使用年限有着较高的预期,装修工程特别是室外装修工程,本身就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公众对其合理使用年限的预期也会较高。(济南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律师:施工质量问题承担责任)(3)室外装修工程质量对公众生活及公共安全的影响。室外装修工程中的抹灰、玻璃(或金属)幕墙、天然石材装饰面板等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而脱落、坠落,危及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其合理使用年限确定得过短,一方面,经常性的维护修理必然会给公众生活带来不便,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促使施工单位提高施工质量以保障公共安全。(济南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律师:施工质量问题承担责任)(4)同类装修工程通常能够达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参考同类装修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普遍可以达到的实际使用年限,来确定合理使用年限,是公允的,也是合理的。(济南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律师:施工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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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质量问题的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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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济南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律师:施工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五、建设工程质量的缺陷为什么还要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颁规章都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如有关承包人施工资质、工程分包、工程验收、工程保修、工程监理、建材供应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的核心都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一般来讲,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施工,将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发包人,如果工程质量有缺陷,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与发包人的过错有关,如果发包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都让承包人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因此,《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应当承担责任。

(济南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律师:施工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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