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质量律师免费咨询:工程质量鉴定费用标准是怎样的?

济南工程质量律师免费咨询:工程质量鉴定费用标准,返工价与未做价的区别,承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的,如何处理,等法律问题济南工程质量律师提供免费咨询。(济南工程质量律师免费咨询:工程质量鉴定费用标准)

一、工程质量鉴定费用标准是怎样的?

 (一)、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常见的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收费,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均未作出规定。此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依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相关规定。

  法院入选名册资格控制、司法局登记注册公告行政许可、物价局的行政价格管理,最终对司法鉴定收费的控制,造成个别司法鉴定收费逐年增高,个别司法鉴定人员地位超越法院审判权力。(济南工程质量律师免费咨询:工程质量鉴定费用标准)

  (二)、司法鉴定机构收费管理原则

  1、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2、司法鉴定执行收费标准基准价,参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济南工程质量律师免费咨询:工程质量鉴定费用标准)

3、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的鉴定项目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5、协商收费原则,《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济南工程质量律师免费咨询:工程质量鉴定费用标准)

(三)、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司法鉴定费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一般由申请鉴定方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双方均要求鉴定的,双方各预付一半。  同时,应注意:

1、当事人一方申请鉴定,但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或接到通知后未参加鉴定程序或未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视为对鉴定请求的放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人民法院有可能以当事人另一方所提供的证据作为确定工程款的依据。在一审中放弃鉴定请求的一方不得在二审中以此为由主张一审程序违法。(济南工程质量律师免费咨询:工程质量鉴定费用标准)

2、一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申请鉴定,一方因未预交鉴定费,人民法院未支持其鉴定申请,而鉴定结论最终根据另一方的申请作出的。二审期间,一审时未预交鉴定费的一方仍然有权以一审时根据另一方申请作出的鉴定结论的依据明显不足为由申请重新鉴定。

工程质量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范围,适用司法鉴定收费的有关原则。我国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工程质量鉴定收费标准,各地因经济等原因会有所差别。依据司法鉴定收费的原则,结合案件标的无价值的具体情况,还是可以计算出工程质量的鉴定费用。(济南工程质量律师免费咨询:工程质量鉴定费用标准)

二、济南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中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丧失质量问题的抗辩权

一、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不应适用质量保修期限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济南工程质量律师免费咨询:工程质量鉴定费用标准)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第十三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1)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首先调整的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保修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作出的承诺。(2)保修期限内,施工单位就质量问题而对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是予以修复并承担保修费用的责任。因此,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调整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关系,保修期限是对施工单位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无偿修复期限的规定,建筑物致他人损害所产生的赔偿责任的确定,不应适用保修期限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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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质量鉴定费用标准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不是同一概念,施工单位负有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对于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虽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但保修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负担。实务中,对于保修期间的质量责任划分和损失承担原则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属于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可向勘察、设计单位追偿。(3)因建设材料、建设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但施工单位提出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然使用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4)因建设单位或者建设物所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或者建设物所有人自行负责。(5)因自然事故、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建设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6)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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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是怎样确定的呢?

(一)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期限,我们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同时,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期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8条规定的内容如下:“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在建设工程正常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为:以参加竣工验收各方正式签署验收合格报告之日为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三)在建设工程不能正常竣工验收时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但在建设工程不能正常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期的起算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来推定。

1、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期从该日起算;

2、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期从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3、如果因为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的,则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期不能起算。

五、返工价与未做价的区别

返工价是指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且必须返修的情况下所支出的价款。未做价值未做部分的价值,可经估价确定。二者概念简单明了,为什么这里还要特殊说明二者的区别呢?这是因为在实际操作中,返工价和未做价分别适用的情况比较相似,往往工程竣工后,未做项目是按照返工价扣款呢,还是按照未做价扣款呢?首先,根据返工价的概念,我们可以知道,返工价代表工程已经完工,但是工程质量存在瑕疵,需要承包人返修。返修首先应该由承包人承担,但是若承包人拒绝返修,发包人才会请第三人返修。(济南工程质量律师免费咨询:工程质量鉴定费用标准)

未做价从定义上来看,工程已经完工,且发包人已经验收合格,工程不存在质量瑕疵。这意味着,发包人已认可未做的部分。不存在返工的问题。因此,竣工结算只应扣除未做价,不应扣除返工价。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工程师的指令完成了工程,并且该未做部分也是因发包人指令而取消的,则未做责任不在承包人,按照返工价扣款更无依据。(济南工程质量律师免费咨询:工程质量鉴定费用标准)

因此,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对于经发包人指令未做的项目,应该按照未做价款扣除,不应按返工价扣款。若发包人提出按照返工价扣款,承包人应当拒绝发包人的要求,参照合同价格扣除未做部分的造价。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保存好相关资料,为竣工结算提供依据。一定要保证有发包人的书面确认。但若工程确实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也要按照合同尽保修的义务。

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处理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要求十分严格,建设法、合同法在立法上均对建设工程质量作出明确规定,并确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建设工程质量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频发、争议激烈的问题。因此,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争议,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审判原则,依法通过司法手段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建设工程发生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承担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等责任;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的,如约定获得“鲁班奖”等,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济南工程质量律师免费咨询:工程质量鉴定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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