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x4与王×2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二人,分别是女儿王×1、儿子王×3。2012年,王x4去世。王x5年事已高(1925年9月2日出生),且卧病在床,其通过录像方式表示愿将从王x4处继承的遗产平均分给王×1和王×3。位于××市××村127号院内有北侧正房6间(原有5间,西侧一间系新建)、南侧正房7间。该房屋原系王×2与王x4的夫妻共同财产。2012年5月28日,王×1、王×3与王x4、王×2经过协商一致,达成了遗产分割协议,内容为:坐落于××市××村一百二十七号院内北侧一排正房五间中西数第一间、第二间归原告王×1所有;西数第三间、第四间归原告王×3所有。经核实,上述5间正房并不包含现有的北侧正房6间中新建的西侧第一间正房。因上述5间正房已经过处分,但是涉及继承的房屋仅为上述北侧正房6间中西数第一间(西侧)、南侧正房7间。

【律师分析】

通过对案件的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分析:被继承人去世时,如果没有遗嘱,则对其财产应该是法定继承。大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王x4去世时,她的继承人有4人,分别是:其母王x5、其夫王×2、其女王×1、其子王×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王×2作为王x4的丈夫,可以现将共同财产的一般分离。此纠纷中,纠纷院落内的房屋系被继承人王x4与王×2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上述北侧正房6间从中西方向数第一间(新建)、南侧7间正房(以下简称纠纷8间房屋)的二分之一是被继承人王x4的遗产。王x4去世时,其继承人有4人,每人能够继承的遗产份额为纠纷8间房屋的八分之一。鉴于王x5将其遗产份额平均赠与王×1与王×3,故纠纷8间房屋中,王×1享有的份额应为十六分之三。现王×1要求继承相应的遗产份额,于法有据,王×2、王×3

称王×1没有尽到孝敬父母的赡养义务,但是并未有证据证实。因此,王×1有权继承自己应当的遗产份额。

【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