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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来源: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0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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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王**,女,出生于19801219日,汉族,新宁县人,现住邵阳市双清区邵石路双清区**楼34单元102号,联系电话:138**********634

被申请人:新宁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

请求事项:1、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各项物质损失共计4000

3、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工资损失共计43200

4、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缴纳的各项保险费用共计20742.4

事实和理由:

2007年新宁县人事局向社会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村合作医疗乡镇审核员,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疗专业招考的条件应考,因成绩优秀而被录用。照理,被申请人应当无条件地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被申请人却以申请人欲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签订补充协议为条件,申请人在不情愿的情形下,签署了补充协议才得到了一份部分无效的为期五年(2007----2012)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一直以该补充协议规定的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安排申请人就业岗位,使得该合同如同一纸空文。申请人为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坚持一边打临工一边学习业务知识,以求成就补充协议而上班,在此期间,申请人一直要求被申请人安排其就业岗位,均被被申请人以没达到规定的条件为由而拒绝安排,也正是因为这一纸空文,其他用人单位不敢和申请人签订合同。被申请人的行为对申请人的身心和物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出如上诉请,请贵委依法支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新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王**

2009513

 

申请人:王**,女,出生于

被申请人:新宁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

请求事项:1、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各项物质损失共计4000

3、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工资损失共计43200

4、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缴纳的各项保险费用共计20742.4

事实和理由:

2007年新宁县人事局向社会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村合作医疗乡镇审核员,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疗专业招考的条件应考,因成绩优秀而被录用。照理,被申请人应当无条件地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被申请人却以申请人欲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签订补充协议为条件,申请人在不情愿的情形下,签署了补充协议才得到了一份部分无效的为期五年(2007----2012)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一直以该补充协议规定的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安排申请人就业岗位,使得该合同如同一纸空文。申请人为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坚持一边打临工一边学习业务知识,以求成就补充协议而上班,在此期间,申请人一直要求被申请人安排其就业岗位,均被被申请人以没达到规定的条件为由而拒绝安排,也正是因为这一纸空文,其他用人单位不敢和申请人签订合同。被申请人的行为对申请人的身心和物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出如上诉请,请贵委依法支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新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王**

2009513

 

19801219日,汉族,新宁县人,现住邵阳市双清区**楼34单元102号,联系电话:138*******8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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