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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和劳动者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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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案如下:某甲在某服装店打工,工作了3年时间,最近因为某种原因和老板闹僵,被老板开除,老板支付了他们的约定工资,每月1500元钱。但是劳动者不服,说自己在给老板做事时经常加班、加点、节假日也没休息。要求老板支付加班、加点、节假日的工资,老板当然不同意,这个案件经过劳动局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老板支付加班、加点、节假日工资给劳动者,裁决理由是《最高人们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该案件经过一审法院时没做半点改变,维护了劳动局的裁决。二审我接案后,发现仲裁委,一审法院都没啥错,要在第二审发生变化必须有所不同的思维,经过几天的阅卷,我发现了新的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的概念,什么是“个体经济组织”?《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就讲了“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从而将雇工7人一下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到劳动法的范畴。从而导致了今天的判决结果。

    我通过思考,认为该案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公平的,虽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理由如下: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执行劳动法的法规,该意见没考虑到《公司法》中的公司及其他用人单位和雇工7人一下的个体经济组织的区别。雇工7人一下的个体经济组织,都是没办事机构和执行员工的,他的不规范也为不能提供相应的资料埋了必然性。据我调查,基本上没雇工7人一下的个体工商户其做出勤记录。而按法律规定由他们提供出勤记录,结果都是不能提供。从而加重了个体工商户的负担。同时也导致对个体工商户不公。另外还可能产生一种现象,雇工都去告老板,不利于社会的团结。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城市信誉原则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据症责任承担。3、在该案中,完全有服装店承担举证责任不公,劳动者也要承担一部分举证责任。

  二审法院采纳我的意见,只认定了一部分加班、加点、节假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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