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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人多份证词的质证方法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2-09-19 浏览量:11

 

证 人 魏 宝 树 五 次 陈 述 比 对 表

   

  

询问人

              

2010119

1130-1240(第一次)

钢城分局交警大队

刘坚

赵延南

该证人是主动到交警队反映案件事实的:12009111218时左右,在家与肖伟桃、戴卫东电话联系去涟钢技校考试,戴卫东骑摩托车前往;2、走到钢城加油站地段时看见一老妇从一摩托车上摔下来,其还叫住了摩托车,摩托车当时没有倒地;3其走近现场与司机讲了话并用手机拍了摩托车牌照,但拍的片子看不清,牌照好象是湘K9621,之后戴卫东、肖伟桃到了现场;4肯定老妇是从摩托车上掉下来的事实;5、摩托车主当时头戴安全头盔,身穿兰色涟钢形象服。

2010729

1630-1720(第二次)

涟钢210厂办公室

向盛

谭红青

12009111218点左右在家与同事戴卫东、肖伟桃电话联系去考试;2、到钢城加油站地段时,看见一老妇从一摩托车上摔了下来3摩托车主长形脸,留长发,对其印象很深,年龄40岁左右;4“当时站在摩托车右边,看上去牌照与我的视线是斜的”,故只看到是K96215、发生事故时只有其一个人在场并且肯定老妇是从摩托车上摔下来的事实。

2011929

1505-1635(第三次)

娄底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直属二大队

段建波

毛明祥

120091112,其一个人去涟钢技校参加考试,到钢城加油站时,在听到一声闷响后,转头发现一老妇躺在公路上;2、当时摩托车没有反光镜,前后都挂了牌照,车牌是湘KA9621,车主头发有点秃顶;3事故发生时有10多人在场,肖伟桃也看到了。

2011105

1350-1602(第四次)

娄底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直属二大队

段建波

毛明祥

办案人员多次电话做工作、单位领导也多次做工作之后反映的事实:1、当时摩托车没有倒地,没有右反光镜;2、肯定摩托车牌照为湘KA9621,其用手机拍了照,肖伟桃也看到了这一情况;3摩托车主头有点秃,个子1.70左右,40-45岁左右;4、摩托车车主当时是否戴头盔没有太注意但在抱老妇人时没有戴头盔。

2011107

1310-1330(第五次)

娄底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直属二大队

彭俊

毛明祥

12009111218时左右,“并没有亲眼目睹事故发生的经过”2、不能确定老妇人是从摩托车上掉下来的还是被摩托车撞的?3、我对摩托车全体、驾驶员的头、伤者的头都拍了照,肯定摩托车是湘KA9621

结论:1、办案人员对证人魏宝树是一次又一次地纠正、补正与刘吉文特征相近的事实证据;2、证人魏宝树也一次又一次地配合办案人员陈述交通事故就是刘吉文肇事的所谓事实;3、证人魏宝树的5次陈述均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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